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恩成

Case No.HCMA 102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2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491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沈恩成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5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5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在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罪,第二項控罪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正如郭資深大律師指出,是非常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高級警員,案發當日,他正在執行雷達偵速的任務。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雙方有根據《刑事程序條例》第65C條呈交了一份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證物P3)。證物P3證明上訴人承認在案發當日,他的駕駛執照已經被扣滿了15分。涉案的私家車的登記車主是上訴人的女朋友,在案發當日凌晨1時25分,這輛私家車因超速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

3.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指,他截停私家車JJ1387時,發現車內有一男一女,男的是司機(即上訴人),女的是乘客。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站在私家車的司機位車門外告訴上訴人指他剛才超速,要求他出示駕駛執照。當時他們的距離大約是1至2呎,街上照明充足,他清楚見到上訴人的樣貌。上訴人回答他沒有帶駕駛執照,但是出示了身分證。控方第一證人拿了他的身分證後,核對了身分證上的相片和司機的樣貌,然後要求電台確認上訴人是否持有香港駕駛執照。當控方第一證人接到電台的回覆後,他接着發出了一張定額罰款告票給上訴人,理由是超速駕駛,上訴人接了告票後便離開現場。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指出,他當晚和上訴人的整個對話過程大約有5分鐘,他一共用了15至30秒的時間觀察上訴人的樣貌。

4.在2006年3月28日,控方第一證人得知上訴人在被控超速駕駛時,其實已經被停牌。在同年4月27日,警方要求私家車登記車主和上訴人到警署會面。控方第一證人稱在4月27日當日,他認出上訴人是在3月9日被他票控的私家車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亦能夠認出上訴人。

5.其後,上訴人選擇作供,本席簡略複述上訴人在庭上的供詞。上訴人稱,當晚他不是那輛私家車的司機,他懷疑有人駕駛了他的車,而他遺留了銀包在車上及較早前他的車匙亦被人拿走了,他推測很可能他的錢包被人拿去,因此,被截停的司機不是他本人。

6.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前,他提醒自己有關的法律觀點,他得知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這宗案件最關鍵的地方是關於認人方面的證供。裁判法官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依賴認人證據的危險性。

7.關於裁判法官處理上訴人在庭上的證供,經他分析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並不可信,最終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3段有以下的講法:

“根據控方的證據,本案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人便是於案發時駕駛JJ1387的司機,而他當時是於停牌令期間在案發地點駕駛。本席裁定被告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8.在上訴聆訊時,郭資深大律師就以上裁判法官的裁斷提出上訴。郭資深大律師指出:

(1)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有自相矛盾之處,即裁判法官於裁斷上訴人為案發時的駕駛者既依賴控方證人的直接證供,但又依賴其他證據作出推論;及

(2)裁判法官於裁斷上訴人為案發時的駕駛者所依賴的理據混淆。

9.郭資深大律師續稱,裁判法官如果只是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指出他依賴控方證人的直接認人證供,其實裁判法官是有權這樣做的。但是令人有懷疑的地方是,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3段指出,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是在案發時駕駛該車的司機。因此,令上訴人不知道裁判法官當時定罪的實質基礎。

10.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和他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明顯地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他是可信和可靠,因而接納他認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解釋了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3段裁判法官認為在這宗案件中,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是當時駕駛該車的司機。

11.當然如果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解釋,他裁定上訴人入罪是因為他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直接認人的證供,這會令案件判決清晰得多,但是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

12.在上訴聆訊時,本席不但考慮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更要和他的口頭裁決一同考慮。當時裁判法官其實已經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並解釋指他考慮過辯方的證供後,不接納辯方所指控方第一證人其實是認錯人。

13.本席翻閱整份裁斷陳述書後,肯定認為裁判法官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定上訴人的罪,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14.另外,本席認為郭資深大律師對裁判法官的批評是可接受的,假如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加多一句說定罪是他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直接認人的證供,會比較理想。最後,本席翻閱整份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其實已經將真正的意思表達了。因此,本席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峰律師行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帶領詹俊祺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