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有興 訴 廖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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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29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05年第1292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6月 25日 _________________ 損害賠償評估 _________________ 簡介 1.原告人於2002年9月23日遭到被告人所飼養的狗咬傷,被告人因而被刑事起訴及定罪。其後原告人提出本訴訟,並於2006年11月17日取得法院的非正審判決, 判令被告人須就原告人之人身損害作出賠償,唯賠償金額則有待評估。 遂有今次聆訊。 2.原告人原有法律代表, 但他於本年3月要求親身出院應訊, 其後更要求以中文審訊。 3.被告人於聆訊當日缺席。 根據原告人當時代表律師於2007年3月20日存檔的誓章, 是次聆訊相關的文件皆於本年2月28日派遞到被告人一向報稱的住址。本席相信被告人是得悉是次聆訊的舉行的。所以聆訊理應繼續。 意外所致損傷 4.意外發生時,身為郵差的原告人正在踏着腳踏車執行派遞郵件職務。在行經被告人家門前被涉案的狗咬傷左腳,並從腳踏車跌下。原告人其後被救護車送往醫院醫治。 5.醫院的記錄詳述了原告人左腳的傷勢。現只以中文簡譯如下:
6.原告人留醫共18天。期間接受了两次手術:入院當天傷口即進行了清創及敷料;約两星期後進行了植皮手術,當中需要從左大腿內側取皮。原告人於出院後,需要覆診和為傷口拆綫,並接受了為期超過1個月的物理治療,及為期1年為控制腳上傷疤的壓力衣治療。 7.原告人獲發為期約2個月的病假,自2002年12月始恢復其郵差的職務,直至現在。 8.原告人現聲稱左腿因患處影响,移動時覺緊。左小腿至腳趾時覺麻痺。傷疤的位置時感痕癢。他聲稱其性生活亦受影响。 9.這次意外對原告人的心理也造成影响。他稱自此對狗隻產生恐懼,時有睡夢中因憶起意外經過或被狗追咬而驚醒。他曾接受心理治療。 醫學專家意見 10.原告人就他的創傷、傷疤及心理三方面均提供了醫學專家報告。根據以上提及原告人原代表律師的誓章,這些報告亦已於本年2月派遞予被告人。 11.原告人被安排於2004年8月2日到DR. au ka kau (“歐醫生”) 處接受檢查及評估身體狀況。根據歐醫生在2004年8月4日所作之報告,原告人左邊大腿肌肉有消耗情況,左腳踝部份彎曲能力受阻,令整個人身受損1%。另外左腳及部份腳趾背部的感覺退減乃推斷為神經受損,令整個人身受損2%。換言之單就創傷及機能方面整體人身受損共3%。 12.至於傷疤方面,原告人被安排於2004年9月17日接受dr. ian h nicholson 的檢查和評估。dr. nicholson 認為原告人傷疤頗明顯,永久儀容受損1%。 13.心理方面,根據hong kong christian service的臨床心理學家huang hai yen 於2004年9月9日的報告,原告人於4個月內接受了該機構提供5次治療及輔導後,處理面對狗隻的能力漸見改善。雖對狗吠聲仍感焦慮,但已能盡量冷靜,情況令人滿意。 疼痛、痛苦及生活便利的喪失 14.原告人是一名郵差。於意外發生時41歲,即現年46歲,已婚及有3名子女。他聲稱意外前他的健康良好,喜愛游泳、遠足及騎腳踏車等活動。如今因傷疤礙眼,他已避免游泳。即使在夏季遠足及騎腳踏車的時候,都只穿長衭。 15.原告人改為親自應訊,故本席不能預期他能在法律或案例的参考上提供任何協助。遂自行参考了以下案例,再跟本案的案情比較來釐定這方面的賠償:
16.考慮過本案原告人的實況,其中包括個人背景、受傷程度、治療過程所經歷的痛苦、身體的永久損害、身體及心理上的後遺症,本席認為就原告人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合理賠償應為HK$200,000.00。 謀生能力的喪失 17.就這項目,相關的法律原則耳熟能詳:原告人須證明因意外引致的身體損害,形成了對他在勞動市場裡的一種障礙:参看 moeliker v reyrolle & co. ltd. [1977] 1 wlr 132一案。歐醫生在他的報告中評估原告人的謀生能力喪失約5%。可是以往法庭多次重申,醫學專家在這方面以百分率為評估結論的,乃建基於醫學角度。倘原告人事實上面對這方面的障礙,一般會反影在他就業及轉業的能力和所面對的風險。 18.本案原告人在病假期滿後即恢復意外前全職郵差的工作。其後他的收入有着輕微下調,但如他的證人陳述書及聆訊中向本席確認,實在與意外無關。畢竟原告人復職至今足4年半,並無任何跡象顯示原告人會因他的人身損害而喪失他的工作,更遑論這方面所須的證據。簡而言之,本席認為這方面的申索欠缺充份的證據支持。如需要,可参看cheang kam ian 一案(第35段)。 19.在此一提,原告人在聆訊中向本席確認自復職後他工作如前,但在聆訊臨結束前,卻提出懷疑他的人身損害會影响其進昇機會。若原告人能證實這方面的損失,確實可依法索償。但是本席並不打算受理。 20.首先,直至原告人原聘法律代表停止代表他為止 (即本年3月),原告人從未就這方面提出過任何申述。經原告人當時律師存檔的證人陳述書就這方面亦隻字不提。本席推斷倘原告人現聲稱進昇機會受損一事屬實,和認真就這方面申索的話,理應早已提出。本席認為全無理據現在受理。 21.其次,即使受理原告人就這方面的申索,本席認為並無足夠證據支持。原告人所提供的事例,關於未能奪得他預期得到的員工獎項,即使屬實,是否正如他推測乃其上司對他的表現不滿意,同時其原因又正如他推測乃他因怕狗而影響他的工作,絕非他一面之詞可證。 其他專項損害賠償 22.原告人聲稱由於他意外送院,只能把他的腳踏車泊在他的工作地方,至出院後發覺不見了,懷疑在他留院期間被偷走了。他認為這亦屬于今次意外導致的損失。就這方面,今次意外與所聲稱的損失之間必須有着因果的關係。這個是事實,也是法律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意外後發生在原告人身上的一連串事件未必與意外本身有着這因果的關係。舉例說,倘原告人的腳踏車在意外過程中損毀,這因果的關係立見。但現正如原告人聲稱,這方面的損失是懷疑失竊所致,實在非常人(包括被告人)合理預期的。本席認為這項目屬太間接的申索,遂不予判給。 23.根據損害賠償書,原告人的申索包括一項為數HK$36,000.00 的未來醫療費用。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就這項目沒有交待。不過在dr. nicholson 的報告中則有提及若針對原告人的傷疤進行激光治療,需花費HK$36,000.00。不過專家在報告中指出,激光或許會淡化極深色的傷疤,但不能令可見的傷疤消失。事實上專家並非建議原告人進行激光治療。何況鑑於原告人的個人背景和現況,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人有意進行這項治療。這項目將不予判給。如需要,可参看cheang kam ian 一案(第37段)。 24.原告人的其他專項損害賠償包括求醫及覆診時,與及其妻子於他留院期間前往探望時所花的交通費,另外有花在補身的藥材及湯水的費用。雖然原告人並沒有這些費用的有關單據,但本席接納他就這些費用所作出的解釋。再考慮所申索數額合理,本席認為應如數判給。 總結 25.現總結判給賠償金額:
26.另外,就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將附帶利息,自本訴訟提起日(即2005年9月22日)至本裁決日為止以年息率2%計算。而就其他專項損害的賠償將附帶利息,自意外日(即2002年9月23日)至本裁決日為止,以年息率5.375%計算。 27.原告人在2003年10月16日獲判給勞工賠償HK$47,976.78 連利息(區域法院勞工賠償案2003年836號)。此數目須從以上賠償數目中扣除。 28.又自本裁決日起,賠償金額將附帶利息並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履行裁決為止。 29.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因本賠償釐定聆訊所涉之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聆案官評定。
出席代表: 原告人親身出庭應訊;被告人缺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