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付美玲

Case No.HCMA 42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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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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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6月7日

裁決日期:2007年6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6月2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共3 項「盜竊罪」。控罪指上訴人於2007 年2 月 22 日,分別3 次在不同地方偷去朱古力及曲奇餅等物品。

2.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各判3 個月監禁,全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9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3.上訴人認為9 個月的總刑期太長,她認為裁判官應在第一與第二項刑期或第二與第三項刑期作出同期執行命令。她又指很多類似案件的被告人,法庭都是以罰款處理。

4.本席聽畢上訴人的陳詞後,決定判上訴得直,第三項刑期減兩個月,但各項刑期分期執行之命令則不予更改,因此總刑期為7個月。

5.其實以上訴人的情況而言,9 個月的刑期並非太長。她共有40 多次刑事紀錄,其中有毒品案,也有9 次與本案屬同類型的記錄。當然,就她以往干犯的罪行,上訴人已得到懲罰,但上訴人明顯是屢犯,裁判官以阻嚇性作為判刑基礎,並將判刑起點提高,並無不妥之處。

6.本席也同意裁判官的看法,這幾件案都屬獨立行為,原則上判分期執行亦無不妥。但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在6 月初剛產下男嬰,嬰兒現正被寄養家庭照顧。上訴人要與初生兒子分離,是件痛苦的事。雖然這是上訴人咎由自取,但基於人道理由,本席決定批准上訴得直,讓上訴人可早點親自照顧兒子。希望上訴人能徹底戒除毒癮,不要重蹈覆轍。

7.正如上文所指,本席會批准上訴:第三項的3 個月監禁減兩個月,全部刑期分期執行,即共監禁7 個月。

   ( 湯寶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