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強寧 訴 羅家英律師

Case No.DCCJ 2729/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272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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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鄭強寧  
   
被告人 羅家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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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8日

宣佈裁決日期: 2007年6月8日

裁決書

1.因原告人撤銷對被告人的申索,所以申索撤銷。

2.案件訟費命令一般跟訴訟結果而定,在此案中,本席未有察覺任何足以令法庭不追隨此常規的因素。

3.被告方現向本席作出要求原告方支付以彌償基礎釐定的訟費。

4.此案件背景為原告人曾委託被告人處理一件司法覆核案件,其後就被告人的服務曾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訴訟也曾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被告人賬單的評核而此案為就原告人對被告人不滿所作出的第三次訴訟。

5.法庭曾在庭上聽悉原告人對被告人指控的全部證供,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的證供全被接納,本席仍看不到原告人在此案中有實際的勝訴機會,故本席理解辯方向原告人申請以彌償基礎釐定原告人所需付的訟費。

6.由於訟費範圍乃本席有酌情權處理的範疇,本席考慮後命令原告人需以訴訟雙方對評基準支付被告人此案的訟費(其中包括保留的訟費),如雙方就數目不能協議則由法庭去評核。

  (勞潔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梁家樂律師行梁家樂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