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鄒吉祥及另一人

Case No.
Court
Date04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0年第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徐偉金  
   
第一被告人 鄒吉祥  
第二被告人 姚亞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7月4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5月31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命令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80,000。

2.原告人不服,向本庭提出上訴。

3.正如被告人的陳詞大綱內提到:

3. 張澤祐法官在作出上述裁定時,是行使了他的司法酌情權。法律上來說,除非本法庭認為張澤祐法官在作出上述裁定時,犯了法律原則上的錯誤;或者,他的裁定明顯是錯誤的;否則,本法庭不應推翻他的裁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7, vol 1, paragraph 59/14/26 at p 918)」 

4.張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清楚交代他命令原告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由。

5.本庭完全同意張法官的理由。

6.原告人認為原審聆案官命令被告人向他支付$289,158作為賠償是不公平,尤其因為原告人要支付雙方訟費,資產所餘無幾。原告人要先支付以上訟費,因為被告人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繳存$800,000。但原告人不接納繳存款額,而原審時頒令的賠償金額$289,158卻不足此數,引致原告人須支付雙方訟費。

7.另一方面,原告人認為自己因交通失事而導致患上糖尿病,而質疑原審法官判決錯誤。

8.這方面原審聆案官在其評估損失裁決書內作以下結論:

12. …在聆訊首日,原告人所呈堂的醫生報告並沒有說出糖尿病的成因,瑪嘉烈醫院的報告更斷言說,糖尿病的成因與外傷或意外無關,原告人的說法只是從報章中得知的普通常識,並不能以此為據。無可抗拒的推論是,原告人的糖尿病並非與意外有關。」 

9.原告人向本庭呈上一封手寫信,其中提到:

…威爾斯張教授說,英國非常多案例,情緒、壓力、抑鬱、創傷壓力後遺症會起糖尿病〔,〕因為直正38歲壯年,張教授說這年齡不會有糖尿病,並做警察非常健康,是這次交通意外導致後遺症起糖尿病〔。〕張教授說,所以應該得到合理賠償,…」 

10.然而這並非法庭應接納的證據,所以對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沒有影響。

11.上訴法庭就當事人要求引入新證據有明確規定,條件之一是當事人必須證明他在合理的努力下,未能搜集該證據於原審時採用。原告人卻完全不符合上述條件。

12.所以本庭駁回原告人就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林定國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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