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鄒吉祥及另一人
Case No.
Court
Date04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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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0年第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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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5月31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命令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80,000。 2.原告人不服,向本庭提出上訴。 3.正如被告人的陳詞大綱內提到:
4.張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清楚交代他命令原告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由。 5.本庭完全同意張法官的理由。 6.原告人認為原審聆案官命令被告人向他支付$289,158作為賠償是不公平,尤其因為原告人要支付雙方訟費,資產所餘無幾。原告人要先支付以上訟費,因為被告人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繳存$800,000。但原告人不接納繳存款額,而原審時頒令的賠償金額$289,158卻不足此數,引致原告人須支付雙方訟費。 7.另一方面,原告人認為自己因交通失事而導致患上糖尿病,而質疑原審法官判決錯誤。 8.這方面原審聆案官在其評估損失裁決書內作以下結論:
9.原告人向本庭呈上一封手寫信,其中提到:
10.然而這並非法庭應接納的證據,所以對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沒有影響。 11.上訴法庭就當事人要求引入新證據有明確規定,條件之一是當事人必須證明他在合理的努力下,未能搜集該證據於原審時採用。原告人卻完全不符合上述條件。 12.所以本庭駁回原告人就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林定國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