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錦及另一人

Case No.CACC 587/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pr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587/2002

CACC5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58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8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許可申請人 黃錦
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 梁東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3年4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4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許可申請人黃錦(本案第一被告人),梁東麒(本案第二被告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被判監2年。他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第二被告人被判入教導所。他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及要求減刑。

2.控罪指兩名申請人在2002年4月29日侵入加連威老道明輝中心地下一間麫店,在該處偷竊現金約5,000元。控方的案情如下。

3.控方第一證人是麫店的經理,他稱在2002年4月29 日凌晨,他收舖後,將大門及捲閘鎖好,然後離去。到早上六時許,警方通知他回到店舖。他發現店前的玻璃被人用磚頭擊碎,他在安達中心的花槽旁,找到店內的錢箱,和一些硬幣散在地面。他當場點算,發現店內失去3,000多元。根據控方第二證人,警員68972,他稱在當天早上4時50分左右,他與控方第三證人警長16477在街上巡邏。在安達中心附近,看見兩人迎面走過來,其中一人手上拿著一個錢箱,另一人手持一袋硬幣。他們看見警察,立刻把錢箱和硬幣掉下,轉身逃跑。兩名警務人員立即分頭追捕兩人。期間,拿錢箱的人把一柄螺絲批扔在地上。最後他被第二證人在東海大廈前拘捕,這人就是第一被告人。另外一人則登上一輛的士逃走。第三證人也登上一輛的士跟著他。最後,第三證人將那人的的士截停。把他拘捕。這人就是第二被告人。警方撿回第一證人失去的現金共5,000多元。

4.第一被告人作證稱當日凌晨,他剛和一位朋友從一卡拉OK店出來,打算乘巴士回家。途中, 他見到警察,便立刻逃跑。他解釋他逃跑是因為年初時,他沒有出席法庭應訊,因而被法庭通緝。他否認他曾走近花槽,他說他沒有掉過錢箱、硬幣和螺絲批等物件。他也不認識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沒有作證。

5.法官裁定第一證人的店舖曾被人爆竊,偷走店內的錢箱,竊賊又撬開收銀機,拿走裏面的硬幣。由於兩名被告人被警察發現的地方距離被爆竊的店舖不遠,加上他們手上有錢箱、螺絲批、硬幣等證物,而且他們見到警員便轉身逃跑,法官推論兩名被告人當時剛爆竊該店舖。法官沒有信納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法官裁定他們罪名成立。

6.第一被告人在上訴理由稱控方沒有目擊證人見到他偷竊,他乘搭巴士無須途經爆竊現場。他稱由於證物沒有他的指紋,這足以證明他沒有到過現場。兩名警員的證供和記事簿上的紀錄,都沒有提過見到他從手上拋下錢箱。警員拘捕他後也沒有帶他回到現場調查。第二被告人在上訴通知書沒有提出任何推翻定罪的理由,他現採納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7.本席要指出第一被告人以上所提及的各點案情,原審法官已一一考慮過,判案書顯示,原審法官對證物上沒有被告們的指紋的情況已作出考慮。法官稱證物上沒有兩名被告人的指紋,不足以證明他們沒有到過現場或接觸過證物,因為是否能找到指紋是要取決於很多其他的環境因素。法官在判案書稱:

"如果能夠找到有關的接觸證據,固然是一項有力的證據,但找不到接觸證據,卻不能顯示被告們不曾與有關的證物作出接觸。"

8.對於兩名警員口供和記事簿沒有提及被告們拋下錢箱那一點,原審法官在判案書也考慮過,他說:

"第二及第三證人兩人的口供在重要的環節上,諸如發現兩名被告人的經過,他們逃跑的路線,他們衣著的形容等均完全一致,雖然他們的口供及記事冊就第二控方證人在事發後有否到過錢箱的現場及第三控方證人有否通知過其他警員到發現錢箱的地點看守沒有作出紀錄,但這對於逮捕兩名被告的過程只是微不足道的遺漏事項,所以本席認為這些遺漏根本不能對他們所作的證供構成疑點。"

9.本席看不到,原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有什麼地方可以給予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理據在上訴法庭提出爭議。本席拒絕兩被告人的上訴推翻定罪的許可申請。

10.至於減刑方面,第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十七歲。原審法官根據法例,認為以第二被告人的情況,雖然他犯了嚴重的刑事案,也不應判他監禁。法官考慮過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後,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判他入教導所。

11.第二被告人的上訴減刑理由只是他認為刑期太長。本席不同意刑期太長,在本案的情況下,教導所是適當的刑罰。本席拒絕第二被告人的上訴減刑的許可申請。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第一及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