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Nasir Ahmed

Case No.HCB 7795/2006
Court
HCB
Date22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779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7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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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 NASIR AHMED
債務人 : WONG WAN SANG TRADING AS WAN SANG ENGINEER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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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22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6月22日

判 案 書

背景

1.2004 年1 月16 日,勞資審裁處頒令債務人繳付欠薪28,500 港元予呈請人。債務人提出覆核。2004 年4 月14 日,勞資審裁處頒令債務人於七天內繳付判定款項為保證金。債務人沒有依令付款,其覆核申請因而失敗。

2.之後,呈請人獲法律援助,向債務人追討判定款項。2006 年8 月1 日,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予債務人,但是他沒有付款。呈請人於是在2006 年9 月22 日提起本呈請,要求法院頒令把債務人破產。

抗辯理由

3.債務人在其誓章中說,2003 年9 月25 日,呈請人和另外三位員工向益興建築有限公司(“益興”)承包地盤清理雜物工程,但當他們清理雜物及垃圾時,蓄意放火燒毀他的生財工具、如鐵通、鐵梯、鐵模、噴漿喉和水喉等,令他損失近60,000 港元。勞資審裁處頒令債務人繳付欠薪予呈請人和那三位員工後,他曾發律師信予他們追討賠償,不久收到其中一人的電話(他並非呈請人,債務人在庭上說應該是呈請人的哥哥),債務人與他協商後,大家同意互不追究。收到本呈請後,他為了息事寧人,提議分12 個月支付28,000 港元予呈請人,惟遭拒絕;於是在2006 年10 月6 日再發出律師信向呈請人和其他三人追討賠償。債務人在庭上說,沒有開展法律程序,是因為雙方互欠的數額相差甚小,開展法律程序是不值得的。

4.債務人又依賴一葉義潻的供詞。葉先生說在2003 年9 月29 日那天,他是益興在該地盤的管工,當天呈請人和其他人用火燃燒雜物,但其中卻包括鐵通、鐵梯、鐵模、噴漿喉和水喉等物。

呈請人的回應

5.呈請人否認他曾燒毀債務人的生財工具。他指出葉先生聲稱事情發生在9 月29 日,並非如債務人所說9 月25 日;而益興事後在2003 年9 月26 日發出的信件只提到燃燒垃圾,並沒有提及生財工具。呈請人又指出,債務人從沒有報警或向保險公司索償。債務人的說法只不過是拖延伎倆而已。

討論

6.本呈請緣於一判定債務,除非勞資審裁處的判決被撤消,否則債務人不能就其法律責任提出爭議:見黃偉成經營偉成工程公司對楊偉文一案,CACV133/2005,上訴法庭在2006 年10 月5 日頒下的判案書第五段。

7.換言之,債務人不能再質疑他是否須依勞資審裁處的判決支付欠薪予呈請人。他必須提出一有效的反申索,而該反申索相等於或超過呈請的款額,方能成功撤消本呈請。債務人有舉證責任,以可靠的證據證明他所聲稱的反申索是有效的。

8.代表呈請人的盧律師陳詞說,債務人的說法沒有實質證據支持,因為債務人從沒有報警或向保險公司索償,而益興所發出的信件亦沒有提到生財工具。

9.本席不能同意盧律師的陳詞,因為確有證據支持債務人的案情。首先,從債務人呈堂的相片看來,當天所燒毀的包括了若干生財工具,如鐵梯等。另外,葉先生是一獨立證人,他確認有生財工具被火燒毀。雖然他提到事發的日子和債務人所說的不同,但這一差別並不重要,因為無可否認的是的確發生過燃燒的事件。

10.盧律師又質疑為何債務人從沒有提起訴訟向呈請人追討。債務人的解釋是,以為已和呈請人他們達成協議,大家互不追究,而開展法律程序也是不值得的。本席認為,他的說法並非毫無道理。

11.最後,盧律師說,呈請人沒有理由燒毀債務人的生財工具,因為當時債務人仍欠他和其他三名員工工資,他們理應希望把他的生財工具變賣,用以償還欠薪,而不是縱火燒毀他的生財工具;此舉非但不能讓他們取回欠薪,反而招致縱火的刑責和民事索償。這是於理不合的。

12.本席認為,盧律師的說法有其道理;但是,反過來說,呈請人和其他員工燒毀債務人的生財工具,以發洩對他拖欠薪金的不滿,也並非全無可能。到底事實如何,呈請人有否燒毀債務人的生財工具,只有在審訊後才能定奪,本席不宜亦不能在這階段作出任何事實裁定。

結論

13.經細心考慮所有證據後,本席認為,債務人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證明他有一有效的反申索,而該反申索超過呈請的款額。因此,本席頒令,撤消本呈請。

有關訟費旳陳詞

14.本席頒令,呈請人支付債務人訟費3,000 港元。呈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條例》評定。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 : 由法律援助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盧浩輝代表呈請人。
債務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 豁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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