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志滔

Case No.CACC 590/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Feb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590/2002

CACC 5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59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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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余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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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3年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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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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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11月21日,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刑4年3個月監禁。現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準他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詳情指,2002年3月26日,在九龍油麻地佐敦道行人隧道內,申請人搶劫一賴姓女子,劫去其手袋、錢包及內有身份證、現金港幣320元、兩張Visa 咭和4張會員咭的銀包,和其他物品。

3.受害人及警方證人在彭法官席前作供。控方證據可簡述如下。2002年3月26日大約零時15分,受害人步行回家時,發覺有人尾隨,她轉身看見一名男子,並沒有其他行人。她入到佐敦道行人隧道內,仍聽到後面的人一直跟着她。當她走到隧道樓梯盡頭時,後面的人突然衝向她,用手箍着她的頸,並把她拖行10多呎。她大聲呼叫及掙扎,最後跌倒在地上。賊人搶去她掛在右肩的手袋,並且沿着隧道往九龍機鐵站的方向逃去。

4.兩名軍裝警員當時身處該隧道的另一部分,他們聽見受害人的呼叫聲後,便立即朝着聲音的方向跑去。受害人向他們指出賊人逃跑的方向,他們兩人便立即沿隧道追出去。他們到連翔道方向隧道的出口時,看見申請人在20米前的行人路上急步行走,當時該處有街燈照明,並無其他人。兩人跑向申請人,並且大聲叫“差人,咪行住。”此時,申請人距離警員只有10米,申請人轉身看見警員便立即狂奔,並同時把一個手袋拋在他右面的花槽草叢中。兩名警員呼喝他不要走,但申請人並不理會,反而跨過花槽再越過馬路中3呎高的分界石壆,跑往對面馬路。最後他被兩名警員追及,雖然他反抗,但最後也被制服。當警員宣布以行劫罪名拘捕及警誡申請人時,申請人保持緘默。其後警員與受害人一起前往申請人拋棄手袋的地方找回受害人的手袋及在手袋附近的兩個地點找回其他失物。

5.申請人選擇作供。他稱事發當晚他與朋友晚膳後打算乘巴士轉乘地鐵回家。當時已是凌晨。由於他喝了很多啤酒,所以他提早一個巴士站下車,在警員看到他的那個地方小解。當時巴士站有人等候巴士,申請人小解後聽見有人大聲叫“咪嘟,企喺喥。”他回頭一看,看見一個黑影,他害怕被人打劫,所以立即拔足狂奔,跨過花糟,越過馬路中的石壆,走到馬路對面。那時他看見是警員追他,所以他停下來。

6.2002年3月26日23.28時至3月27日00.30時,申請人在警方警誡下作出口供。在口供中他曾說:

“我無打劫。個手袋喺花槽喥,我攞起睇。之後有人喝我,我咪走囉。”

7.申請人在庭上作供時否認曾經作出反抗。他聲稱他當時酒醉,即使回到警署時,仍未清醒。他否認曾拋過手袋。他解釋,他在警署給口供時說他曾經拿起手袋,這並非事實。他當時只不過因為酒醉,神智不清,才這樣說而已。

8.彭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而在小心考慮他所接納的控方證供後,才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在本案,對申請人最有利的是辨認劫匪的問題。這也是申請人今天向本席所提出的主點。受害人在申請人被捕後沒有認出申請人是搶劫她的人。兩名警員亦沒有親眼看見申請人搶受害人的手袋。唯一可以牽連申請人的證據就是警方證人看到他在隧道外的行人路急步行走,而叫他停下時,他卻把受害人的手袋拋到花槽草叢,然後發足狂奔。彭法官認為在這些證據下,唯一可能的推論是申請人便是搶受害人手袋的賊人。申請人在警署的口供說他曾拿起手袋,但其後在作供時卻加以否認,稱他在警署時是因為酒醉未醒而說錯了話。彭法官認為就算他在案發時真的酒醉,他作出口供時幾已是酒醉一整天之後,應該是清醒的。本席贊成彭法官的裁決,就彭法官所接納的整體證據而言,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申請人確是搶去手袋的人。彭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無不穩妥或不安全的地方。因此,申請人所擬針對定罪的上訴,並無任何可爭辯之處,本席拒絕申請。

9.本席向申請人作出提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時,他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83Y(3)條重新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重新的申請必須於他收到第XIII號表格後14天內送達法庭[參閱《刑事上訴規則》第42(3)條規則]。他應該盡早填妥該表格及把它交回法庭。

10.本席也向申請人作出警告。當上訴法庭處理他的重新申請時,如上訴法庭認為他的申請並無理據,可以命令把他在拘留中的一段時間不計算為他所服刑期之內[《刑事程序條例》第83W(1)條],即俗稱“扣時”。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