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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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9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11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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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13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3月13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7年4月4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7年3月13日,經聆訊後,本庭駁回有關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2.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健濤(當時官階)席前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3.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入獄30個月。 4.申請人不服被定罪,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反定罪。 5.2006年9月1日,當時的署理首席法官司徒冕,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身份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6.申請人不服而再向本庭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7.案發現場是香港德輔道中255-257號錦甡大厦9字樓的立煒貿易公司。 8.2005年6月9日下午約1時,申請人在大厦出現。由於管理員不認識申請人,故向他查詢。申請人回應時指要前往大厦9樓並隨即進入電梯。事實上申請人是在22字樓步出電梯。 9.約下午1時15分,立煒貿易公司東主的太太離開9字樓貿易公司時,在9樓電梯大堂見到申請人從梯間行出。 10.當時立煒貿易公司的東主黃德興先生在寫字樓內一房間午睡。他將寫字樓的燈關掉。其間,他發覺有人把弄大門的鎖頭。他打開房門準備出外查看時發覺申請人在寫字樓內並準備進入其房間。 11.黃先生立刻向申請人查問為何進入其寫字樓, 申請人聲稱代人追數。 12.其後黃先生將申請人帶往地下和管理員交涉。管理員記下申請人的詳情及身份證號碼後,因申請人聲稱有 事,故容許他離開, 而黃先生則返回寫字樓以查看是否有人偷去任何物品。 13.最後事件導致警員介入。在調查期間申請人向警員聲稱前往上址是因和父親有關事宜作某些申請。 14.申請人對控方的案情無太大爭議,但申請人重申他向警方的解釋。他指認識黃先生和他的一班朋友,並時有和他們交往。申請人指在美國的父親健康不佳,故希望能返港由他照顧。他指知悉黃先生可以安排一些公證文件證明父親家鄉是中國韶關地區。 15.申請人指事發當天和黃先生約定在下午1時在他的寫字樓見面,目的是安排有關的公證文件。 16.申請人指他按門鈴後,黃先生開門讓他進入。其後,他和黃先生商討有關事宜,但卻因為收費事宜和黃先生發生爭執,申請人指事件導致黃先生誣告他。 17.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作供重申上述說法,但仍然根據他向警方的說法以求脫罪。 18.原審法官小心分析過申請人的答辯理由。他指申請人的解釋不合信。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解釋。 19.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建基在黃先生說謊誣告他。該論點完全沒有基礎支持。 20.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指因雙方就收費問題的爭執會導致黃先生說謊誣告申請人犯上刑事罪責。原審法官的裁決絕對正確。 21.當然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作供,故其答辯理由未受盤問的測試。 22.無論如何,申請人的說法根本是天馬行空,絕不合信。 23.申請人強指控方證人向警方所作的口供和他們的證詞不符,申請人亦重申他的答辯理由。 24.本庭已考慮過他的立場,本庭不同意他的立場。 25.根據控方的證據,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的決定絕對正確。 26.本庭對申請人被定罪,不覺有任何不妥善之處。本庭亦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