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佳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09/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07.
1. 2007年3月14日,本庭駁回有關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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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0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1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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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14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3月14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7年3月23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7年3月14日,本庭駁回有關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2.上訴人,李佳樂被控三項控罪包括(一)管有攻擊性武器(二)非法入境及(三)入屋犯法。 3.上訴人承認非法入境罪,但否認其餘兩項控罪。 4.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汝榮裁定上訴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入屋犯法罪都成立。結果就三項控罪,上訴人分別被判入獄一年、一年三個月和三年。其中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須服刑共四年五個月。 5.控方案情非常簡單。2005年12月23日凌晨警員截獲上訴人,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上訴人稱剛偷渡抵港,故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其後警員在他身上搜獲一把五吋長利刀。 6.上訴人稱因身無分文,故打算用刀打劫。上訴人更承認較早前曾和另一名男子進入香港後闖入民居竊取一部手機及港幣1,000元。 7.被判刑後,上訴人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就第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第三項入屋犯法罪的定罪和判刑都提出上訴。 8.2007年1月11日經聆訊後,上訴人只獲准就第三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刑期上訴。 9.一般而言闖入民居犯法罪行的量刑基準為三年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unrep.,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10.闖入民居犯法較闖入商業地點犯法嚴重是因為民居是市民休息及應感到安全的地方,闖入民居會令住客受驚。 11.上訴人指偷渡來香港後,因飢餓而闖入民居,目的只是找尋食物。因為找不到食物才順手拿走小量財物。上訴人强調在事件中,他沒有恐嚇民居住客,亦沒有對他動武。上訴人指自己只有19歲,在港亦無案底,因誤信他人,才偷渡來港希望能工作賺錢。 12.上訴人闖入民居偷去現金和手機一事和他指稱因肚餓才入屋找食物不符。 13.事發時是凌晨1時,受害人正在睡覺,上訴人的不法行為必然導致他極度恐慌。雖然上訴人年輕,他並非特別年輕至法庭須向他格外施恩。 14.闖入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3年而非法入境罪的刑期亦須分期執行。 15.就入屋犯法罪,上訴人被判的3年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整體判刑亦是正確的。 16.故本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