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雄才的事宜

Case No.HCB 2261/2007
Court
HCB
Date06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226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7年第2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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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蔡雄才(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甘雨霖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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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7年8月6日

宣判日期:2007年8月6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甘雨霖先生提出,要求法庭頒令蔡雄才先生破產。呈請基於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4658號,2001年1月16日的判決,判決是在蔡先生缺席情況下作出。法庭裁定,蔡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335,000.00,附帶利息,及固定的訟費HK$1,420.00。

2.2006年12月28日,呈請人向蔡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由於蔡先生沒有支付,呈請人在2007年3月14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他破產。

3.蔡先生曾在2007年6月申請法律援助。據他今天表示,他沒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署所要求的分擔費,故此並沒有得到法律援助。

4.在2007年7月3日潘兆初法官席前的聆訊,潘法官也曾對蔡先生解釋,他必須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上述的得直判決。

5.蔡先生至今都沒有向區域法院作出申請,他只是在破產訴訟提交了一份誓章,就破產呈請提出抗辯的理由。蔡先生指稱,在1996年或1997年,呈請人雖然承諾借給蔡先生的妻子黃念慈女士HK$420,000.00,實際上借給黃女士的金額只有HK$200,000.00,而其中呈請人又扣起了HK$110,000.00多,用作清還黃女士另一位債權人王志雄先生的債項。蔡先生又指稱,他並沒有收到區域法院的傳訊令狀或判決。

6.呈請人就蔡先生的指稱作出了回應,詳細的解釋他借貸給黃女士的經過,及蔡先生在律師行簽署的擔保書,擔保向呈請人清還黃女士欠下呈請人的債項。呈請人宣稱,他兩次貸款給黃女士,金額是HK$250,000.00及HK$150,000.00。

7.黃女士在2000年簽訂協議,承諾以分期形式償還貸款,每月須清還HK$30,000.00。她只是支付了數期還款,便沒有履行責任。呈請人於是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向黃女士及蔡先生追討。

8.即使蔡先生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得直判決,本席認為有極大可能,區域法院不會無條件撤銷得直判決。就算法庭接納蔡先生的誓章,借貸的金額並非HK$420,000.00,只是HK$200,000.00,黃女士及蔡先生從沒有清還這筆款項。蔡先生目前也沒有經濟能力,清還債項並無爭議的部分;而並無爭議部分的金額,也遠超過《破產條例》訂明的HK$10,000.00上限。

9.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呈請人追討的債項,蔡先生並無任何實質的爭議。本席對他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他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蔡雄才,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由何其清律師事務所轉聘黃耀文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楊明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