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妙貞 訴 賽馬會滘西洲公眾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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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35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5年第135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區慶祥 審訊日期 : 2007年7月26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8月9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吳女士在2003年為答辯人的僱員。並沒有任何爭論的是在2003年11月20日,吳女士在工作時失足跌下受傷,對於此次工傷,申請人曾接受公司醫生、屯門及明愛醫院醫生的診斷以及治療,她亦曾接受過屯門醫院的物理治療。 2.在2004年8月18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以後簡稱「委員會」)針對此工傷對吳女士作出評估,及在9月1日發出表格7的評估證明書,亦在9月3日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委員會對吳女士作出的評估為:一,她的受傷情況為右腳踝受傷而引致殘餘的疼痛;二,她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三,她因受傷而需缺勤的日期為264日。補償總金額被評定為HK$60,315.9 2。 3.其後,委員會在2005年1月12日及1月19日分別再發出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及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覆檢結果是委員會維持原先的評估。 4.吳女士不滿意及不接受委員會的評估結果作出上訴,要求法庭取消或改變表格9及表格6所作出的評估,並應對她的補償作出重新的釐訂。 5.本審訊為有關吳女士這方面的申請。由於吳美玲法官在2006年1月13日的命令中已裁定答辯人需負上法律責任,故此審訊只對補償金額作出審理。 吳女士的案情 6.根據吳女士的證人陳述書及在庭上所作出的證供,她的案情可總結如下。 7.吳女士說,在2003年11月20日受傷後,已即時感到右腳,足踝及背部疼痛,甚至不能彎腰。她又說受傷後漸漸連手、腳、膝、腰、頸、腿等全身關節都非常痛楚。到了2003年12月16日,當她到屯門醫院急症室看病時,醫生告訴她因她免疫力下降引發出環迴疱疹(俗稱生蛇)引致她的全身痛楚,吳女士說自此她便經歷了多年的全身痛楚,包括腰、膝、足踝等等,她的日常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不能長時間走路、站立或坐下,連躺下睡覺時也很痛楚,此等痛楚在服用中藥後只稍為減輕,但直至委員會評估她的情況時,及直至現在,她仍然承受著腰、背、膝及右腳足踝的痛楚及行動不便。她亦說,她的環迴疱疹也未曾痊癒,而且皮膚亦時常出現疣,這些痛楚、皮膚的徵狀不單令她生活上受到困擾,也令她精神上受到困擾,引致抑鬱症。她說她從2004年10月開始至今到青山醫院接受診斷及治療。 8.基於上述種種,吳女士認為委員會在作出評估時只單單考慮對她的右足踝受傷的情況是不合理及不對的,她認為委員會亦應該考慮到她的腰背及膝的傷痛,她的精神困擾以及她的環迴疱疹痛症而對她作出:一,更長因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及二,更高的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 答辯人的案情 9.代表答辯人的魏律師在開審時確認,答辯人自己不會就表格9及表格6作出上訴,此外,除了已存檔的蔡志華(譯音)醫生在2004年6月23日所發出的對吳女士檢查後的醫療意見書外,及已放入文件夾中的文件,答辯人是不會傳召其他證人及引用其他證據。 10.答辯人的陳述很簡單:由於這是吳女士的申請,她是負上舉證的責任去證明:一,表格9及表格6是委員會在對吳女士受傷的真正性質及程度不知情或錯誤理解的情況下發出證明書的(見《僱員賠償條例》(第282章)第16B條,及Liu Ah Sai v. Yiu Lian Dockyards Ltd CACV174/1996 ,第57段);二,她所稱的各種痛症,精神困擾以及環迴疱疹皆為該次在2003年11月20日所發生的意外所引致的。 11.魏律師跟進陳述說,所有在2003年11月20日受傷後直到委員會作出評估時的醫療報告,都只記錄了吳女士因受傷而引致右腳足踝創傷,而並沒有提及她所稱的腰背及膝痛。再者,所有的醫療報告都沒有指出或顯示吳女士所稱的精神困擾或所受的環迴疱疹是跟她的工傷有任何法理上的因果關連。反之,所有醫療報告,包括蔡醫生的報告,都與委員會所作出的評估吻合及一致的。吳女士亦沒有存檔任何她自聘的醫生報告去支持她的案情。魏律師指出,在此等證據下,吳女士是沒有達到法例要求的舉證責任,去證明法庭應該去取消表格9及表格6及作出與證書不同的補償評定。 討論 12.我細閱了已存檔的所有事發時醫療報告,此等醫療報告都只記錄了吳女士因工作意外而引致的右足踝受傷,但都沒有提及她所說非常痛楚的腰背痛及膝傷。此外,此等醫療報告雖然有些提及吳女士的環迴疱疹徵狀,但並沒有指出此徵狀與她的工傷有關連。另一方面,蔡醫生的報告指出,有關的疱疹所引致的痛症應與吳女士的免疫系統受損有關,蔡醫生亦認為吳女士因工傷意外所引致的只是足踝受傷。 13.本席沒有任何理由不接納該等事發時醫療報告的紀錄及蔡醫生在其報告書中的意見,吳女士並未能提出任何有力證據去令本席有需要對這些報告及意見作出保留或懷疑。她本人在被盤問下亦說,她想不到有任何合理理由事發時的各位醫生會不把她有關腰及膝的傷痛記錄下來。 14.在此等情況下,我對事實裁定是,在相對可能性下,吳女士並未能證明她聲稱所受的背及膝痛(如有),以及她的精神困擾及環迴疱疹是因她這次工傷而引致的。 15.基於以上的裁定,吳女士並未能證明到委員會是在對吳女士的損傷真正性質或程度不知情或誤解的情況下發出表格9及表格6的證明書,因此,本席亦不認為評估證明書中對吳女士所作出的所有評估有任何錯誤。 結論 1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吳女士的申請。 17.在答辯人不要求任何訟費命令下,本席不會對本次申請及本案中所涉訟費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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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