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潮順的事宜

Case No.HCB 6506/2006
Court
HCB
Date14 Aug 2007
Judge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郭慶偉
Case Document
100%

HCB650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6506號

---------------------

有關金潮順(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法律援助署署長的單方面申請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郭慶偉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07年8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8月14日

判案書

1.金潮順前妻於香港區域法院(案件編號 FCMC10685/2000)獲頒發絕對離婚命令。法院於2002 年2 月20 日,2002 年5 月30 日及2003 年8 月29 日命令金潮順須繳付前妻訟費。法院於2005 年2 月25 日頒發訟費評定證明書證明法院評定訟費為276,791.50 元。

2.於2003 年8 月29 日金潮順前妻獲香港區域法院頒令金潮順須繳付前妻在案件編號FCMP51/2003之訟費。法院於2005 年1 月9 日頒發訟費評定證明書證明法院評定訟費為17,369.50 元。

3.金潮順沒有支付前妻訟費。

4.金潮順前妻是法律援助的受助人。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署長”)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 9(6A) 條有權強制執行金潮順前妻獲得訟費的命令,而署長可以其官方名義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中提出法律程序,以追討所判的訟費。

5.法援署長向金潮順展開破產法律程序(案件編號HCB6506/2006)。法院於2006 年12 月13 日頒發破產令。

6.金潮順於2007 年7 月25 日發出傳票申請下開命令:

「本人金潮順于1998年在中國福州已和[前妻] 離婚起訴,不夫妻關係。同法援署也沒有夫妻關係?本人1989年結婚及離婚全部在中國福州進行。同香港無關。謝!謝!〈申請撤銷破產令〉」

7.法院於2006 年12 月13 日頒發破產令。於2007 年5 月10 日,金潮順告知上訴庭他因為無法支付與前妻的離婚案的訟費而被法庭於2006 年12 月13 日宣布破產。金潮順於2007 年7 月25 日才發出傳票,延頗長。

8.訟費命令早於2002 年2 月20 日,2002 年5 月30 日及2003 年8 月29 日頒發,訟費評定證明書證明亦早於2005 年1 月9 日及2005 年2 月25 日頒發。金潮順於2007 年2 月12 日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要求延展上訴期限,讓他就2003 年9 月18 日的離婚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法官於2007年3 月30 日不批准他提出逾期上訴(案件編號HCMP292/2007)。上訴法庭於2007 年5 月17 日駁回金潮順的延展上訴期限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於2007 年7 月10 日駁回金潮順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9.假如金潮順希望對訟費命令提出異議或向終審法院上訴,他必須獲得破產法庭同意延期聆訊及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10.破產法庭會考慮金潮順已否盡應盡的努力進行上訴及有值得考慮的上訴理由(見In re Choy Wai Bor,HCB8565/2001,2002 年5 月28 日判決書)。

11.基於上訴法庭法官及上訴法庭判決,金潮順明顯沒有盡應盡的努力進行上訴,亦沒有值得考慮的上訴理由,亦不會獲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延期處理金潮順在2007 年7 月25 日發出之傳票。

12.金潮順被法院藉判決而判定破產。金潮順沒有有效和有作用的上訴,沒有值得考慮的上訴理由,亦不會獲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13.金潮順及法援署長對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作出陳詞,金潮順反對,坦言他不會勝法訴。法援署長沒有異議。

14.本席駁回金潮順在2007 年7 月25 日發出之傳票,兼判金潮順須支付:

(1)     經訟費評定官認為適合的數目作為法援署長訟費;及

(2)     破產管理署署長訟費4,500 元。

  (郭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呂惠蘭代表

破產管理署: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