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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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5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7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欺詐罪,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作出定罪上訴。 2.控方的案情,辯方是沒有爭議的。控方案情指HKCAA有一宗工程,而上訴人是承建商AC Design (AC) 的工程經理 (Project Manager)。不爭議的事項,例如有:有關合約和工程總報價單(證物P1和P2),有關的各份報價單,銀行家誓章,甚麼日期AC收到HKCAA甚麼款項,甚麼日期AC發給下判商甚麼款項等等。 3.HKCAA方面的供詞由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陳述,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說收到有關的報價單包括第三項控罪的虛假文書,主要聯絡AC都是由上訴人代表,HKCAA與AC合約的工程總款項是HK$1,090,000.00,包括AC一切的工作,但下判商的費用則由AC向HKCAA申索,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回:參看合約證物P1的第九項。 第一項控罪 4.東成電器商由控方第三證人和第四證人作證,證據顯示指上訴人叫東成報價有關電源安裝的工程,但每次報價後,上訴人又致電控方第三證人要求更改,結果從控方第三證人和第四證人本來的報價單(P60)更改了數次,最終採納P64的報價HK$17,219.00,但上訴人向HKCAA只是呈上P61的HK$24,625.00的報價單,因此,控方指他隱瞞了$17,219.00的報價,最後AC秘密地多賺了$7,406.00。 第二項控罪 5.友成水利承建商由控方第六證人作供,上訴人在同一個工程上(即茶水房工程)要求友成發出兩張報價單(P43和P44),而報價單亦是有相差的報價,P43 是HK$28,000.00,而P44是HK$30,500.00。當時控方指上訴人沒有說明為甚麼,而最終又不需要友成做這個工程,友成只是做了HK$4,500.00的小規模工作而已,但HKCAA 卻付給AC HK$30,500.00,所以AC秘密地多賺了$26,000.00。 第三項控罪 6.有關恒裕防水工程商,控方第七證人證明所謂恒裕的報價單P19並不是恒裕發出的,地址和傳真號碼也不對。當比較永固防水公司東主控方第八證人所稱,真報價單P53的內容和P19的內容是有問題,有人把P53造成虛假的恒裕報價單P19,之後就呈上HKCAA,因此HKCAA付給AC HK$14,500.00,所以AC秘密地多賺了HK$6,500.00。 7.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他的證供指他只是跟隨老闆Alex Chan的指示去做,上訴人亦強調被投訴做事慢之後,所以一聽見老闆叫他寄出任何信件和報價單,他就馬上連報價單的內容也沒有核實清楚,就寄出去給HKCAA。上訴人亦稱他沒有權替公司簽名,他承認AC跟HKCAA開會時,他和老闆都在場,他們亦知道有較低的報價,只是不說給HKCAA知道。上訴人稱開會時,他並沒有發言,全部關於報價的東西,都是由老闆Alex Chan發言的。 8.上訴人亦強調一點,他從來沒有看過AC與HKCAA的合約,所以他不知道在合約內有一個「實報實銷」條文,他亦沒有任何欺詐的意念,就算知道報價單的內容屬虛假,他都只是照老闆的指示寄去HKCAA而已。 9.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很清楚地敍述出這宗案件的法律觀點,尤其是當他考慮到究竟上訴人在這案件中,是否意圖不誠實,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提出了一個英國案例 (R v JF Alfred Transport Ltd. And Others)。 10.最終裁判法官相信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而上訴人所提及的事實是不可信。最後,裁判法官在沒有合理的疑點之下,裁定上訴人三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1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並向法庭提交一份補充上訴初步理由,這補充上訴初步理由有12頁之多,而本席亦有詳細閱讀。正如林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所提及的都是曾向裁判法官所提出的辯護理由。上訴理據歸納為兩點,第一點,上訴人向HKCAA陳述較高的報價及提交有關發票給HKCAA時,他是沒有欺詐的動機,他指稱當時是不知情和沒有不誠實的意圖;上訴人認為當時他只是遵從老闆的指示,因為他認為自己不是屬於這一行業,完全沒有欺詐的意圖,在不知情之下,才做出這種行為。 12.裁判法官在審訊時,他有聽取上訴人所敍述的辯方案情,但裁判法官分析之後認為上訴人的陳述是不合邏輯,最主要原因是上訴人在這行業是有經驗的,證據顯示他在這行業已經二十年,他又是這宗工程的經理,而對事情不知情,其實是不合邏輯。控方證人亦指,工程如有任何問題,都是與上訴人商討。在這情況之下,如果上訴人是完全不知情,他是不可能與控方證人商討有關工程的問題。而裁判法官是不相信上訴人沒有看過報價單亦沒有留意合約。本席亦有疑問,如果上訴人沒有看過合約和報價單,他怎可作為工程經理? 13.上訴人在他的12頁補充上訴初步理由中所述的題目,他在法庭作供時,都已經提及過,在上訴理由中只是重複他的抗辯理由。最後,上訴人認為他的定罪是不穩妥。 14.本席參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之後,認為這是一個事實上的裁定,裁判法官正確地分析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版本,因而作出了這裁斷。 1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是沒有出錯的,而證據亦足夠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