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64/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2005 年2 月6 日至2007 年1 月26 日期間因違例駕駛被記滿15 分。裁判官應運輸署的申請,按香港法例第 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8 條,下令取消上訴人的駕駛資格,為期6 個月。上訴人現就該項命令提出不服判處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