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93/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1997年12月2日至1999年5月24日期間因違例駕駛被記滿15分。特委裁判官於本年1月21日應運輸署的申請,按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8條,下令取銷上訴人的駕駛資格,為期6個月。上訴人現就此項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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