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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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3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 73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2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7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控方最主要證人是一位30歲菲律賓籍女子。她初次來港在上訴人家中任職家庭助理。她的證供指出,在案發當晚,她被上訴人指責她做家務做得不妥當,她說上訴人數次用書本擲向她的身體,導致她雙腳出現瘀傷,但她沒有即時採取任何行動。她的證供亦指出,事隔4天後,她感覺受傷的部位仍有痛楚,所以才決定報警。 3.報警後,她被送往屯門醫院,經醫生檢驗後,發覺她有瘀傷,呈堂的醫生報告指她的瘀傷屬舊傷並有輕微疼痛,控方亦有將相片呈堂,這是控方的最主要證據。然而,辯方的立場是否認上訴人有將書本擲向受害人身體,但雙方在糾纏其間令雙方的手臂均有傷痕,裁判法官認為這並不是今次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事實。最主要的爭論點是當晚上訴人有否將書本擲向這位菲傭,引致她身體有瘀傷。 4.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任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這宗案件最關鍵的問題。在控方第一證人舉證時,控方亦沒有傳召醫生作證,雙方同意醫生報告,但沒有否認瘀傷的存在,最主要問題是醫生說這是舊的瘀傷。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是在審訊時上訴人想請辯方的醫學證人來證明瘀傷不是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而發生,但受到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阻止,認為沒有需要。因此辯方沒有提出任何醫學證據,當然這是一個問題,最終影響到裁判法官的定罪決定。 5.另一方面,為何這位菲傭在被襲4天後才報警,她被盤問時指出她的僱主不准許她使用家中的電話,但在那段其間她曾有機會與另一菲傭電話接觸,但沒有要求與她電話接觸的那位菲傭幫忙報警,裁判法官認為這並不重要,但如果用常理來分析,辯方有一個好的理由令法庭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不穩妥及不可信的地方,但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這方面的陳詞。 6.在審訊時,裁判法官亦依賴上訴人的性情作出定罪的推斷(上訴宗卷第23至26頁),任大律師亦同意原審裁判法官的做法其實是不適當,因為上訴人的性情是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否曾經使用暴力向菲傭襲擊。 7.本席同意任大律師的看法及黃大律師的陳詞,在這情況下,本席同意這個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並將已經繳交的罰款歸還上訴人。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由柯玉華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陳聰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