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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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違反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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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0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202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違反普通法。 2.上訴人於沒有法律代表下否認控罪並接受聆訊。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處3 星期監禁。上訴人現已服刑期滿。 3.上訴人現就該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4.控方指稱在2006 年2 月27 日上午10 時許,控方證人李耀強(“第一控方證人”),為有關屋苑1 座31 樓E 室的戶主,供稱望見對面樓宇(屋苑2 座)某一單位內有一名身穿白色衫和內褲的男子站立於該單位的窗台前,用右手放在內褲內外作出撫摸和上下動作。第一控方證人李耀強於是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了有關錄像,後將該錄像用電腦轉載於光碟上,於同晚到警署報案。控方繼稱上訴人於2006 年3 月21 日被警方拘捕後,曾於同日及同年6 月24 日向上訴人索取兩份會面記錄,控方指稱上訴人於該等會面記錄中作出招認。 辯方案情 5.於原審中,上訴人就特別和一般事項上亦沒有作證,亦未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6.代表上訴人的余承章大律師提出兩項理由。第一上訴理由是:
7.余大律師指:
8.首先,關於涉案人外貌,於裁決中,原審裁判法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亦覆述了各證人有關證供,包括:
9.本席亦有機會看過該影碟,可是影像質素較差,不能從中辨別涉案人的樣貌。 10.但明顯地,這兩位證人的證言就涉案人外貌是有矛盾的。在涉案人身份受爭議時,裁判官應就此作出清楚分析。可惜本席見不到裁判官有就此作任何或足夠的考慮或分析。 11.另外,就犯案過程,第一控方證人供述事發時指:
12.但根據上訴人會面記錄有關的部份,內容為:
13.正如余大律師指:
14.雖然,裁判官有「叮囑了自己各方面,其中包括如有招認的話,有關招認必須要是清楚,才可能用來針對招認者」,但是在上訴人會面記錄內招認了的行為,明顯地與第一控方證人的證言及影片的內容不符。原審裁判法官未有清楚分析存有矛盾的情況,便顯示出作出推論的裁定事實基礎。 15.本席同意李律師提出 Li Man Wa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3] 3 HKLRD 1037的論點,即:
裁判官達至的結論或事實的裁斷,是無合理的審裁法庭,在正確考慮及給予正確指引後,會作出的話,上訴庭是有權推翻的。 16.本席考慮過以上的證據,認為在未有清楚分析存有矛盾的情況前,一個合理的審裁法庭並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上就涉案人的身份作出推論。 1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裁判官就涉案人的身份上的推論有欠穩妥,亦不安全。 18.至於第二上訴理由,余大律師提出:
19.在「交替程序」中就一般事項的盤問時,上訴人嘗試利用多幅近照(即在2005 年12 月、2006月1 月底和2006 年2 月拍的相片)向第五控方證人作出盤問,以確定上訴人長有鬚子是長期或慣性的,目的是提出證據證明犯案人與他面上的特徵有所分別。當上訴人向第五控方證人提出有關盤問時,原審裁判法官阻止該等的盤問,認為「……未到嗰個階段」,認定上訴人出庭作供時方可就面上特徵作證。 20.在法律原則上,Szeto Ming v. The Queen [1978] HKLR 61一案,O’Connor J指:
這法律原則與Chan Leung v. The Queen [1979] HKLR 98及Suen Chuen and Anor v. The Queen [1963] HKLR 630兩案亦一致,則任何裁判法官也不該平擾或影向辯方的案惰,亦沒有責任替未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去進行辯護。但是,當一名被告人是沒有法律代表時,法官該就他如何去進行辯護給予他大量的協助。 21.再者,在HKSAR v. Wong Hon Wai [2002] 3 HKLRD 258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明康(當時官階)考慮並採納了O’Connor J在Szeto Ming案中的意見,並指出「一名法官或裁判法官應有的職責是,保護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的利益和給予進行適當的辯護必需的協助」,更認為「……我們法律上一般性的原則是法官或裁判法官該合理地協助沒有法律代表的人士去進行他們的辯護。」 22.雖然第五控方證人是不能確定上訴人長有鬚子是長期或慣性的,因為第五控方證人在調查本案之前並無見過上訴人,但上訴人仍可向第五控方證人判問於被調查當日上訴人的樣貌是否與相中的相同。裁判官只阻止該等的盤問而未向上訴人解釋一般性的審訊程序和他的權利,也未有合理地協助受審人仕帶出他的辯護,以保護他的利益。在本案中裁判官未有確保上訴人得到一個公平的審訊。 23.再者,雖然原審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其出庭作供的權利時,有就一般的程序向上訴人作出解釋並曾指出上訴人非於宣誓下說的不是證據,但是卻未有提醒上訴人就身份爭議一環的情況,原先上訴人所呈交的相片亦非證據。尤其是上訴人於盤問時及中段陳詞已顯現了其辯護理據,即長鬚是他長期的面上特徵,原審裁判法官該向上訴人解釋並確定上訴人是明白不出庭作供與相片的關係,及對受爭議事項的影響。這並不表示原審裁判官須要踏進競技場,只是他該於一般事項上多加向上訴人解釋他出庭作供與否及相片的關係。 24.因此,本席認為原審裁判法官未有令人滿意地履行他的責任,給予上訴人辯護合適的引導,令上訴人未有接受公平的審訊。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應為該定罪既不安全亦不穩妥,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屈漢驊律師行轉聘余承章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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