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成 訴 置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Case No.LDBM 38/2005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0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LDBM 3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訟費評定覆核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5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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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馬志成  
   
答辯人 置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
恆麗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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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聆案官關家靜内庭聆訊

訟費評定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26日、6月25日及7月30日

訟費評定覆核日期 : 2007年8月8日

判決理由書頒發日期 : 2007年8月20日

訟費評定覆核判決理由書

背景

1.本覆核關乎在土地審裁處由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所聆訊的一宗事宜的訟費評定。容法官用了三天的時間進行聆訊,即2006年1月23日、1月24日及3月15日。容法官判決答辯人勝訴,並頒令申請人馬先生須支付答辯人在該宗訴訟所招致訟費的三分之二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按高等法院基準予以評定。

2.答辯人(受款方)於2006年11月21日提出有關訟費單,而馬先生(付款方)的前代表律師則於2007年1月29日把反對項目清單存檔。

3.訟費評定定於2007年3月26日進行聆訊。約在2007年3月20日,即訟費評定聆訊前數天,付款方馬先生把若干文件傳真給法庭,文件裏羅列了他針對受款方的詐騙指稱。馬先生於2007年3月21日把「親自行事通知書」存檔。2007年3月26日,馬先生親自應訊並宣布想放棄由其前代表律師,即唐楚彥律師事務所所擬備的反對項目清單。

4.本席准許馬先生放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替他擬備的反對項目清單,但是訟費評定卻不能進行。原因是馬先生沒有在聆訊前把載列了他的詐騙指稱的文件傳真給受款方,以致代表受款方的律師和法律費用草擬員均沒有機會考慮馬先生的指稱。

5.在這種情況下,本席把聆訊押後,讓受款方可就馬先生的指稱而考慮本身的立場,並在21天内作出回應。本席亦指示受款方重新訂定訟費評定的日期,或者如情況適當的話,在再次展開訟費評定程序之前,申請新一次訟費評定提訊,以便向法庭要求作進一步指示。本席頒令馬先生須支付6,800元,作爲按總款額基準評估的2007年3月26日該次聆訊的訟費。

6.在2007年6月25日,本席向馬先生解釋,對於受款方在「作訟費評定的訟費單」裏申索的項目,本席會提出疑問,並會確保他絕不會多付訟費。在聆訊開始不久,本席發覺受款方很明顯沒有備妥訟費評定文件冊,沒有把所有支持訟費單裏各申索項目的相關文件收入。本席唯有再次把訟費評定押後,以便審閲支持申索款額的有關文件。

7.本席於2007年6月28日致函受款方代表律師—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提醒他們在押後聆訊日須向法庭提供所有相關文件。法庭把該信函的中文文本寄給馬先生。為消除馬先生任何或有的疑懼,本席指示把該信函的中、英文文本一併寄給馬先生。

該訟費評定

8.該訟費單最終於2007年7月30日給評定。

9.在該聆訊中,除了其他事項外,本席准許經辦律師的時薪為3,000元而不是所申索的4,000元;又把該律師所申索的時數由6.5小時減為3小時;又在訟費單上記下其他削減項目。實際上,本席從150,458.50元減去18,500元。

10.本席跟著計算這個款額的三分之二,得出87,972.33元。法庭繼而通知馬先生他須支付受款方這個金額的款項。

本覆核

11.馬先生對訟費評定的過程感到不滿。他投訴法庭未有就他的詐騙指稱作出充分「調查」。他堅稱,由於之前代表業主立案法團的律師跟業主立案法團協議的金額為60,000元,所以他應付的金額只是60,000元,一分錢他也不要多付。他指控法庭對於他的投訴不加理會,反而容許有關方面利用訟費評定程序,使詐騙在他身上繼續留存。

12.在之前的聆訊中,法庭已向馬先生解釋「50,000元至60,000元」這個報價的作用。這個報價,在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的馮漢昌律師於2005年2月21日給置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中可以看到。本席把該信函的相關部分覆述如下:

正如之前告知,本律師行是按所費時間收費的,現時的收費率為每小時3,000元。現階段本行難以就已完成的工作作出費用估計。但是本行相信有關費用應不會超逾50,000元至60,000元。」

13.很可惜,馬先生不肯接受「50,000元至60,000元」這個報價到底都只是一個報價或估計數目。馬先生始終堅持他須負責的款額最多應只是60,000元的三分之二。這點實質上便是馬先生提出訟費評定覆核申請的癥結。

14.在本覆核給提出的各項事宜均無實據支持,本覆核因此予以駁回。

15.本席判決受款方應得本覆核的訟費,而該等訟費按總款額基準評估,應為法律費用草擬員半小時時薪,即800元。除應付87,972.30元外,馬先生還須加付此800元。

  聆案官關家靜
申請人馬志成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委派的法律訟費草擬員劉偉文代表出席聆訊

(由法庭高級傳譯主任周林四妹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