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成 訴 置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Case No.LDBM 38/2005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11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3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訟費評定覆核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5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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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上訴人) 馬志成  
   
答辯人 置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
恆麗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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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内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1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10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馬先生對關家靜聆案官(“關聆案官”)在今年7 月30 日對訴訟費的評核評估及8 月3 日的覆核上訴。這張訟費單評核事由在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容耀榮法官判決答辯人勝訴要馬先生給予三分之二的訟費。答辯人開出的單,總數是150,458.5 元。關聆案官就將這律師費單扣減三分之一,即18,500 元,判定答辯人可以收三分之二的律師費用,加上800 元法律費用草擬員(law court draftsman)的費用。

2.馬先生的上訴的第一點的中心點是他認為張葉律師行政在2005年2 月21 日給立案法團一封信是有一個律師的上限,英文內容如下:

As advised previously, our fees will be charged on time spent and the current rate charge is $3,000 per hour.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an estimation of our fees for the work done at this stage.  We believe, however, that fees should not exceed $50,000 to $60,000.” 
譯文 :
正如之前告知本律師行是按所費的時間收費的。現時的收費律為每小時3,000 元。現階段本行難以就以完成的工作作出費用估計,但本行相信有關費用應不會超越50,000 元至60,000 元。」 

3.主要來說,這封信指律師收費是每小時3,000 元,在這階段難以給予一個總數會收多少錢,但當時他們相信費用不會超過50,000 元至60,000 元。關聆案官指這50,000 元至60,000 元祇不過是一個報價或估計的數目,但馬先生始終堅持他負責的款項最多應該是60,000 元的三分之二。

4.我同意關聆案官的辨析,這並不是一個上限,這是當時他們估計的訴訟費,但是案件一路延續,以致他們的案件要在土地審裁處審訊至終結。所用的時間需要評案官去評核。評案官是根據150,000 元這張單去評核,然後減去18,500 元。這封信並不是律師和立案法團有一個同意上限的協議。就這點,我不接納上訴人馬先生的陳詞。

5.另一方面馬先生作出好嚴重的指控,指控對方有欺詐的行為。他每一次在下面法庭和現在都是這樣提出。他拿住文件匣內第 124 頁,立案法團在2006 年11 月4 日的第六次會議紀錄。其中曾有匯報楊黎律師行費用是207,000 元及有12,000 元的法庭收取處理審核帳單的行政單用。但關聆案官在他的判詞內有一個詳盡解釋,現在不是評核楊黎律師行這張單,而是張葉律師行150,000 元那張單,這個減了三分之一的數目再加上前所述的800 元,就是他要付的。所以同那張單是完全無關係。我認為這一個嚴重的指控是完全沒有基礎。所以基於以上的原因,上訴被駁回。

6.最後,申請人應付答辯人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核答辯人在本上訴訟費為10,000 元,申請人對此則表示沒有反對。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 : 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王星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