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滿澄 訴 通力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6/2007
Court
HCLA
Date05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2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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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梁滿澄  
(申請人) LEUNG MUN CHING  
   
被告人 通力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答辯人) KONE ELEVATOR (HK)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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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7年7月5日

宣判日期:2007年7月5日

判案書

1.以下是本席就這宗案件之判決。

2.梁先生是通力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的前職員,他原先向公司追討加班費、有薪年假、有薪假期及長期服務金,後來雙方就這四方面的追討已達成和解,他只在下級法庭追討俗稱的「飯鐘錢」。

3.「飯鐘錢」的由來,是根據合約訂明,梁先生的工作時間為日更上午8 時30 分至下午5 時30 分;夜間則由下午5 時30 分至翌日上午8 時30 分,隨時候命的。根據梁先生說他有時沒有固定的用膳時間,而他的觀點是如以每小時計算,他的工作時間應充分計算為0830至1730或1730至翌晨0830。

4.雙方合約的英文條款為:

Working hours: Your normal working hours will be 0830 to 1730 from Monday to Saturday (including 1 hour lunch).”

關於這點,下級法庭彭家光暫委審裁官已就事實作出裁斷,就是接納被告人那方的證人文先生的證供。雖然,被告人還有其他的證人,但最主要是文達仁先生說梁先生入職時,是由他負責面見這名申索人,而他亦向申索人清楚解釋該條款的計算方法,即該1 小時的用膳時間為無薪的。換句話說,梁先生的工作時間實為0830至1730減1 小時,1730至翌晨0830減1 小時。

5.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25 章,今天,梁先生的上訴是需要填表格 14來申請上訴許可,所以在表格上開宗明義清楚寫明標題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書」。換句話說,法例是不容許上訴人基於事實的判決提出上訴,換言之,即不能得到上訴申請許可的。

6.梁先生提出的法律觀點,就本席理解為他剛才口頭的解釋,英文條文是這樣寫的:“including 1 hour lunch”,那麼究竟這個“1 hour lunch”,即1 小時的午膳時間(因為那是0830至1730,所以是午膳時間)是有薪還是無薪呢?

7.其實在闡釋該句子時,確有少許不清楚的地方。即是working hours原文是包括1 小時用膳時間,但用膳並不是工作的一部分,那麼應否包括在工作時間內呢?甚或可能那1 小時用膳時間是有薪的,但下級法庭就事實的判斷裡,審裁官已接納文先生及其他被告人的證人的證供,就是他們一直以來都沒有計算那1 小時的用膳時間。換句話說,合約上的工作時間並不包括那1 小時的用膳時間。

8.加上梁先生長期替被告公司工作,從1991 年10 月17 日已開始在該公司任職,至2005 年11 月28 日辭職,這段長時間內從來沒有提出這1 小時的用膳時間是要有薪的。

9.無論如何,本席的責任並不是把此案重新審訊,在今天的聆訊中,本席的責任只是看看彭暫委審裁官的裁斷,是否在任何法律上的觀點或可爭議的地方犯了錯;而他作出的所有事實裁斷,也不可說沒有一個審裁處的審裁官會作出如此的裁斷,如果到了如此極端的地步,當然,這已形成了一個法律觀點上的犯錯。一言以蔽之,本席看不見有任何法律論點可以提出上訴的。故此,今天梁先生的申請不被批准。

10.但基於梁先生是單方面作出申請,因為法例只需要他單方面去申請,被告人毋須出庭,所以今天只有梁先生出席,他的申請不被批准,對方亦無任何訴訟費的損失。因此,本席不會對梁先生作出任何有關支付被告人訴訟費的命令。

11.本席認為梁先生凡事應從好的方面著眼。梁先生的前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根據法例,公司不能像在勞資審裁處時那樣,以公司的職員作為法律代表,除非得到事先的批准,否則公司必須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出庭答辯。假如本席這次貿然批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給予梁先生,那麼梁先生便要派發傳票給公司,雙方便要擇日出庭爭議。

12.這類案件,任何大律師通常也不用說甚麼便可勝訴,因為梁先生只是對事實判決感到不滿,根本是不應給予梁先生許可的。如本席貿然或所謂不理智的情況下突然給予梁先生申請,到下次出庭時,梁先生繼續坐在現時自己的位置上,而另一方則坐著對方的大律師,其後方則有一位律師。若梁先生敗訴時,隨時要給予數萬至十數萬元不等的訴訟費用,到時真是得不償失。本席今天不批准梁先生的申請,其實梁先生至少已省回數萬元。如梁先生下次出庭敗訴,對方公司必然會要求梁先生支付訴訟費用,到時就正如廣東話所說「妹仔大過主人婆」或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故此,緃然梁先生這次得不到上訴許可的批准,其實已省回不少錢。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