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偉忠
Case No.HCMA 40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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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0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KCS 2459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8日 判案書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取過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之證供,最後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相信及接納其證供。 2.裁判官裁決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情況是事實。她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在推卸責任。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此裁決。 3.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曾提及七 點上訴理據,但該七 點理據並未能令本席對裁判官裁決的穩定性有任何疑問。故此,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