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偉忠

Case No.HCMA 40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0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KCS 24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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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傅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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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8日

判案書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取過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之證供,最後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相信及接納其證供。

2.裁判官裁決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情況是事實。她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在推卸責任。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此裁決。

3.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曾提及七 點上訴理據,但該七 點理據並未能令本席對裁判官裁決的穩定性有任何疑問。故此,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