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偉強

Case No.HCMA 52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2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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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鄺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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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日及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3日

判案書

1.在審訊時,裁判官在聽取了三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後,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2.本席並沒有聽取任何證人的證供,故此除非有十分充分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因此上訴人不服判罪的上訴駁回。

3.有關上訴人的減刑上訴,雖然上訴人有五次同類案底,裁判官只判上訴人8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8 個月監禁並非是明顯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因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亦遭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