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訴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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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677 / 20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5 年 第 14677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12日 及 1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7年7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雙方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席將在本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 「丈夫」;答辯人為 「妻子」。妻子在審訊日沒有出庭,由於本席滿意妻子已獲通知審訊日期,聆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背景 2.丈夫現年 51 歲;妻子現年 50 歲。雙方於 1981年3月結婚,並育有2名女兒,同為 23 歲,並已獨立。夫婦於 2002年6月分居,婚姻期 21年。丈夫於 2005年12月22日 入禀法庭以分居2年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為理由,要求解決婚約。法庭於 2006年4月13日 頒下暫准離婚令。 3.丈夫現時失業,妻子在 最後出庭時亦指聲自己並無工作。 4.就這宗申請,雙方根據法庭指令存檔及送達經濟狀況陳述書,此外,雙方亦存檔及送達一些提問及答案。事實上雙方的爭議包括如何處理出售婚姻居所,下稱「該物業」 出售得益的餘款, 約為 $330,000,現存於雙方在星展銀行之聯名戶口中,丈夫指該筆款項應由兩人平分,妻子卻不同意,她指丈夫一直游手好閒,對家庭毫無貢獻,因此不應獲得任何分配。丈夫亦提出其他爭議,他指妻子既然曾向法庭聲稱,於 1997年獲得 $280,000 的長期服務金,這筆金額應被算在家庭資產中由二人平分。此外,丈夫亦指妻子私自挪用家庭資產 $512,000,投資在妻子母親的曉麗苑單位中,因此他認為妻子應交出這筆金錢並加上利息,算在家庭資產中由二人分平。因此,在這案件中雙方的爭議點為 : -
(一) 家庭資產的總值 5.丈夫指家庭資產總值除了現時在星展銀行聯名戶口中之 $330,000 外,應包括妻子所獲得的 $280,000 的長期服務金及於上文所提出的 $512,000 的家庭資產。在這時刻,本席把雙方的家庭資產作一陳述。 6.雙方不否認於 1988年12月15日 以聯權共有形式購買了位於荃灣中心瀋陽樓的一個單位,買入價是 $479,000,後來於 1992年3月24日 把這單位出售,出售價為 $1,068,000,於扣除一切還款及開支外,淨收益為 $767,282 左右,妻子在其誓章指出這筆金額於 1992年5月12日 用於購買另一單位,即「該物業」,買入價為 $1,430,000,她從$767,282,提取 $657,195 作為首期付款及其他開銷之用,餘下之 $100,000 左右 便用在裝修及潻置家庭電器 、 傢俬等用品,亦有部份款項用在歸還「該物業」之按揭款項上。 7.於 1997年6月12日 該物業被重新按揭,獲得 $1,280,000,其中還卻了寶生銀行之第一次按揭欠款後,餘款剩下 $512,000,這筆款項便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丈夫指當時提出把該物業再按揭的唯一原因,便是妻子想做些小生意,需要一些成本,後來妻子開設了水果店,但不到兩月,在虧蝕下結束生意,她指虧蝕的款項約有 2 、 3 萬元,丈夫向法庭指出,當妻子結束水果店生意時,他強烈向妻子要求應把該 $512,000 的任何餘款全部歸還給銀行,以免衍生大筆的利息開支,妻子卻反對這做法,指如果把金額歸還給銀行會被銀行罰息,因此拒絕他的建議。最後該物業亦於 2005年11月15日 出售,售價為 $1,538,000,於歸還所有欠債後,便把淨收益存進了星展銀行之聯名戶口,後來法庭命令雙方都不能再從戶口支取金錢,除了每人每月支取 $2,500 之日常生活開銷。 8.就有關 $512,000 之去處,妻子在其誓章中指出這筆金額都全花用在家用上,但丈夫極力反對,他指妻子之所以曾經於 1997年與外母互掉居所居住,即丈夫與妻子兩名女兒住到外母的物業曉麗苑,而外母則住進「該物業」,是因為妻子把 $512,000 投進這曉麗苑作投資。根據妻子的說法則是,當其時她母親曾將每月 $8,400 交給妻子作為租金,而她卻只將 $7,400 交給母親作租金,因此相比之下,丈夫與妻子的家庭便可省下 $1,200 的住屋支出。但丈夫卻完全否決這說法,他指這安排只可以證明妻子在外母的物業有投資成份,他指由於個中安排非常復雜,他亦不能詳細知道個中情況。 9.雖然妻子沒有出庭作供,但考慮她在誓章中的說法跟丈夫的說法,本席認為妻子的說法較可接納。因為丈夫同意於 1997年 至 2002年7月 的時候,他每月只是供應給妻子 $6,000 餘的家用開支,而當時妻子已失去了工作,根據妻子所指而丈夫亦不否認歸還按揭的金額每月超過 $10,000,而就家用方面,妻子指稱需要 $12,000,丈夫認為是誇大的數目,但不竟整個家庭的開銷加上按揭供款,本席認為在這期間家庭開支連按揭供款最少達到差不多 $20,000 的款額,如果只以丈夫 $6,000 餘的供給,妻子實在需要補貼 $12,000 至 $13,000 的支出,如果以 $512,000 計,可用 51 個月,即 4 年多左右。而於 2002年7月 至 2005年11月 把該物業出售期間,雖然家庭開支減低至每月 $7,000, 按揭供款因減息關係,減至 $6,400,但丈夫的家用亦減至 $4,600每月,共支付了7個月,因此,妻子仍需作出補貼。 10.從另一角度看,妻子指這兩段期間家庭總開支約為 $1,031,000 ($744,000 + $287,000) 而按揭供款總數約為 $935,162,兩項支出在這8年多共為 $1,972,162,丈夫之貢獻共為 $368,600,差額為 $1,603,562。因此妻子在這 8 年間,單就按揭供款也需要補貼 $566,562 (即 $935,162 - $368,600),再加上生活費的補貼,本席接納妻子的說法是該筆 $512,000 的金額已全數用在補貼家庭開銷中。雖然本席曾下令妻子交出接收遣散費 $280,000 的記錄,這是丈夫的要求,而妻子卻未照命令辦妥,但本席認為根據丈夫自己陳述,於 1997年至2005年 經歷8年多,他所給的家用從來不夠家庭開支,本席認為妻子已花盡她所持有的現金包括$280,000幫補家計,因此本席認為家庭資產只剩下 $330,000。 (二) 家庭資產的分配 11.丈夫指家庭資產應兩人平均分配,本席會根據法律原則考慮他的要求。 法律 12.在考慮本案時,本席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規定。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行為 13.妻子指稱丈夫游手好閒,沒有對家庭作出足夠的經濟貢獻及關心。丈夫則指他並非游手好閒,一直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亦對家庭2名女兒呵護備置。本席接納丈夫的說法,是他一直有穩定的工作,因此這行為上的指控並不成立。 收入及謀生能力 、 財產 及其他經濟來源 14.如上所述丈夫現年 51 歲,於 2003年開始失業,他指由於他的年紀漸長,沒有學識亦無一技之長,因此再找工作相當困難,但他沒有放棄,他指仍然會嘗試在地盤處當散工,丈夫指他不知道妻子現時有沒有工作,但指她於 1997年後便沒有穩定的工作。妻子現年 50 歲,自 1997年已沒有投身社會工作。本席認為兩人的謀生能力差不多,財產就只是共有的 $330,000,至於其他經濟來源,雙方都有各自的父母 、 兄弟可於必須時作出援手,而兩人目前未有穩定收入,唯一經濟來源便是從聯名戶口中每人每月支取 $2,500 當作生活費。 經濟需要 、 負擔及責任 15.雙方都沒有就他們的每月開支向法庭陳述,丈夫在庭上指出,現時的收入只靠 $2,500,因此不可能有任何支出可以被攎列,妻子沒有出庭作供,所以沒有向法庭解釋為何沒有提供支出,但相信情況可能與丈夫一樣,妻子曾於她其中一份誓章指出,她有一段時間,由於經濟拮据,根本居無定所甚至露宿街頭。兩名女兒也需要在朋友家人寄居及依靠大學的資助才能過活。本席接納他們兩人有生活上的基本經濟需要。 相方的債項 16.妻子指她欠下母親及親人 $200,000 餘, 而丈夫亦聲稱他欠下債項$100,000餘,是分別向家人及朋友於分居後至2005年借貸的,用在女兒的教育費及自已的生活費上。妻子指丈夫欠她$20,000,丈夫指稱經已歸還。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17.在婚姻的後期,即 1997年開始,本席認為妻子都是在很拮据的經濟狀況中維持家庭支出,甚至需要與母親交換居住單位,務求節省 $1,200 的開支,不惜帶來許多不便。 年齡及婚姻持續期間 18.本席已在上文指出丈夫現年 51 歲,妻子現年 50 歲,直至相方於2002年分居,婚姻經歷 21 年,是一段頗長的婚姻。 精神及身體上的無能力 19.雙方都向法庭指出,雙方在情緒上都有抑鬱的傾向,而丈夫更指出自己正在尋求精神科的治療,醫生指稱他患上抑鬱症。 貢獻 20.丈夫被指不負責任,本席考慮過所有的情況,本席不認為丈夫不負責,因他亦曾在 2002年 – 2003年期間把他一半的薪金交給女兒,本席只認為丈夫是沒有體諒妻子的困難,任由她一人獨力支撐家中的擔子,但當然,丈夫亦有可能認為妻子在經濟計劃中,沒有向他作出諮詢,一意孤行,引起他不滿。因此本席認為,在整體上來說,雙方對家庭所作出的貢獻是同等的。 裁決 整體家庭資產分配 21.本席面前的資產,只有在聯名戶口中約 $330,000 之現金。本席在作出有關分配時,必需考慮上文所指出的所有因素。 22.本席考慮丈夫指妻子挪用了 $512,000 的再按揭所得之收益,及應向家庭資產交待她的長期服務金 $280,000。這點本席於上文第 5-9 段考慮家庭資產並作出裁決,基於同一理據,本席亦接納妻子所說由於入不敷支,她欠下家人債項,補貼在家庭上的支出。本席閱讀過妻子所呈交的文件,當中包括約$150,000之匯款紀錄,及被入禀小額錢債追討管理費 、政府的差餉地稅等,本席認為若不是完全沒有辦法,妻子不會願意欠下這些債項。本席根據這些紀錄接納她欠下親人$150,000。至於丈夫的債項,妻子沒有提出爭議, 23.在分配上面,本席認為現有之家庭資產,應首先撥出一筆$150,000款項讓妻子償還家庭的債項,因為這些債項是由於家庭入不敷支所引起,包括支付供樓及與物業相關的開支。至於丈夫的債項,本席不作命令於聯名戶口扣除,因這債項絕大部份是他個人生活開支,此外,他在回答由答辨人代表律師就這債項所提出的提問指妻子“絕無資格去承擔這些債項”,拒絕提供答案。聯名戶口內的款項經扣減$150,000後,餘下的存款,本席在上文根據各因素作出考慮後,裁定由兩人平均分配。 命令 2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如下命令 : -
訟費 25.妻子曾有一階段由律師代表,但其後則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得到法庭接納他的申索,而妻子的立場亦未得到法庭的肯定,況且,妻子就丈夫的就業情況明顯向法庭不誠實,考慮各方因素,本席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以往所有保留之訟費,這是暫准命令,於21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子女安排 26.本席頒發一個滿意在這案件中沒有子女需要作出安排的命令。
呈請人無法律代表、親自出庭 答辨人無法律代表、缺席聆訊 上訴申請被撤銷: 請參閱HCMP2048/2007 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