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昌雄

Case No.HCMA 62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2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29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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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江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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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7月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7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9月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因涉及一宗發生於2004 年7 月13 日上午零時在紅磡海底隧道的「不小心駕駛」罪,控方決定提出檢控。

2.傳票以郵遞方式於2004 年10 月14 日派發給上訴人,通知他須於2004 年11 月15 日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但上訴人並沒有依時出席。

3.主審裁判官下令安排專人派票給上訴人,但其實上訴人已搬離記錄上的地址,所以未能成功派票,直到2006 年控方才得知上訴人的新地址。控方再於2006 年12 月13 日派人親身送票及通知上訴人需於2007 年1 月2 日下午到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但上訴人再度缺席。

4.裁判官於2007 年1 月30 日發手令拘捕上訴人,並批准上訴人保釋。上訴人於2007 年5 月25 日被警方帶領出庭。他否認指控,說自己從未接收過傳票。基於在這問題上出現爭議,裁判官決定進行聆訊,並定於2007 年6 月11 日聽取證供。

5.控方傳召了派票的警員作供。他講述了他於2006 年12 月13 日下午去到上訴人在沙田的住所的事情。他說上訴人開了門,並向他承認是江昌雄,但他沒有交出身分證給警員查照。警員通知上訴人傳票內容及上庭的日期、時間,並要求上訴人簽收傳票,但被上訴人拒絕。警員只能把傳票交給上訴人便離開。警員說他認得在庭的上訴人就是他接收過傳票的人。

6.上訴人作供說事發當日他正在家裡睡覺,被門鐘聲吵醒。他從門的防盜眼中望出看見一名穿軍裝的警員。他沒有理會。該名警員見沒人應門便大聲說「快開門,我知道你在家,若不開門會申請手令。」上訴人沒有理會。該名警員按門鈴約五分鐘後便離去。

7.裁判官在聽過證供後相信警員的說法,並裁定上訴人已經收到傳票。

8.裁判官進一步指出:

「        此案原定於2004年11月15日聆訊,惟上訴人在搬離傳票上所載的地址後,沒有依法在72小時內向運輸署申報新的地址,以至傳票一直沒法送達上訴人。經控方多番努力追查,歷時多年最終得知上訴人的地址而派專人將傳票送達上訴人。在聆訊當曰,上訴人缺席。法庭發出手令拘捕上訴人。當手令被執行後,在案件答辯時,上訴人堅稱從來沒有收過傳票而導至法庭須要舉行這次事實聆訊,其目不外乎是企圖逃避沒有到庭應訊的責任。本席裁定這種行為是不恰當的,故應控方之申請命令上訴人須為這次的聆訊付訟費500元。」

9.上訴人在本席前說警員一定是說謊,他沒有收過傳票。他當時有意避開傳票,因為他不想被扣分,所以肯定不會接收傳票的。

10.考慮案情後,本席找不到可以推翻裁判官裁決的理由。另一方面,就以上訴人自己的說法,他是蓄意不接傳票,所以明知要上庭也不接票或出庭。在這情況下,裁判官下令明目張膽地浪費公帑、浪費警力的上訴人繳付500 元的訟費,絕對是合理的做法。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