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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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2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2941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7月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7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9月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因涉及一宗發生於2004 年7 月13 日上午零時在紅磡海底隧道的「不小心駕駛」罪,控方決定提出檢控。 2.傳票以郵遞方式於2004 年10 月14 日派發給上訴人,通知他須於2004 年11 月15 日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但上訴人並沒有依時出席。 3.主審裁判官下令安排專人派票給上訴人,但其實上訴人已搬離記錄上的地址,所以未能成功派票,直到2006 年控方才得知上訴人的新地址。控方再於2006 年12 月13 日派人親身送票及通知上訴人需於2007 年1 月2 日下午到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但上訴人再度缺席。 4.裁判官於2007 年1 月30 日發手令拘捕上訴人,並批准上訴人保釋。上訴人於2007 年5 月25 日被警方帶領出庭。他否認指控,說自己從未接收過傳票。基於在這問題上出現爭議,裁判官決定進行聆訊,並定於2007 年6 月11 日聽取證供。 5.控方傳召了派票的警員作供。他講述了他於2006 年12 月13 日下午去到上訴人在沙田的住所的事情。他說上訴人開了門,並向他承認是江昌雄,但他沒有交出身分證給警員查照。警員通知上訴人傳票內容及上庭的日期、時間,並要求上訴人簽收傳票,但被上訴人拒絕。警員只能把傳票交給上訴人便離開。警員說他認得在庭的上訴人就是他接收過傳票的人。 6.上訴人作供說事發當日他正在家裡睡覺,被門鐘聲吵醒。他從門的防盜眼中望出看見一名穿軍裝的警員。他沒有理會。該名警員見沒人應門便大聲說「快開門,我知道你在家,若不開門會申請手令。」上訴人沒有理會。該名警員按門鈴約五分鐘後便離去。 7.裁判官在聽過證供後相信警員的說法,並裁定上訴人已經收到傳票。 8.裁判官進一步指出:
9.上訴人在本席前說警員一定是說謊,他沒有收過傳票。他當時有意避開傳票,因為他不想被扣分,所以肯定不會接收傳票的。 10.考慮案情後,本席找不到可以推翻裁判官裁決的理由。另一方面,就以上訴人自己的說法,他是蓄意不接傳票,所以明知要上庭也不接票或出庭。在這情況下,裁判官下令明目張膽地浪費公帑、浪費警力的上訴人繳付500 元的訟費,絕對是合理的做法。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