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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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9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0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都沒有律師代表。 3.這是一宗婚姻糾紛案件。上訴人與控方證人(即他的前妻)在1990年前結婚,有兩名子女,於2004年分居,控方證人被判獲兩名子女的臨時管養權。控方證人作供時指上訴人不斷到她的住所想探望女兒,為了女兒探視權問題雙方經常發生磨擦,因為控方證人認為上訴人的做法騷擾了她,而上訴人則認為他是有權探望他的女兒。 4.上訴人經常來到控方證人的住所想探望女兒,但她指女兒要做家課,所以不准女兒被上訴人探望。但上訴人並沒有離開,在她的門外大駡她,並用粗言穢語侮辱她並且踢門。 5.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再次到控方證人的住所,同樣事情再次發生,但今次上訴人兇惡地罵她,如果她不讓他見女兒的話,便會斬死她。控方證人聽後很害怕,於是報警,稍後警方拘捕了上訴人。 6.上訴人對他的太太不讓他探望女兒這個做法非常不滿,雙方曾為此事多次報警。在這件事件中,上訴人在控方證人門外逗留了一段時間,上訴人對這點並無爭議。 7.上訴人的證供指他只是逗留了半小時,他亦否認有說過恐嚇的說話。 8.裁判法官聽取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信及可靠,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是沒有犯罪記錄。在審訊時,裁判法官可以看到上訴人為人衝動,在情緒高漲時,難以控制自己,所以裁判法官認為在案發時,當控方證人不讓他見女兒時,上訴人便激動地說了些恐嚇說話,意圖使控方證人害怕,從而讓他能夠探望女兒。裁判法官認為他說出那番話時並非胡言亂語,而是必定有目的和認真的,因此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人在上訴時亦有提及到這位控方證人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時常說謊,因她有第三者。上訴人亦認為她的一位鄰居沒有出庭作供是對他不公平的。 10.首先,控方是有權決定傳召任何證人出庭作證,而上訴人亦可以要求控方提供證人給他盤問,但上訴人沒有行使這權利,因此,在審訊時,只有一位控方證人作供。在上訴聆訊時,本席留意到上訴人亦是很激動,很難控制自己,上訴人再次指摘控方並沒有傳召那位鄰居作供是對他不公平。但裁判法官最主要是信納控方證人的口供,認為她是說真話。裁判法官亦清楚地解釋了為何他認為上訴人當時是有意圖恐嚇控方證人,使她可以讓上訴人探望女兒。 11.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後,認為裁判法官已解釋得很清楚為何他會定上訴人的罪。裁判法官無論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這定罪並沒有不穩妥的地方,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