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冠華 訴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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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258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7 年第 75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 判決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 年 9 月 5 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提出讓他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於 2007 年 7 月 13 日拒絕申請。申請人於 2007 年 8 月 15 日就該裁決提交上訴通知書及另外提交傳票,要求本庭將有關上訴定於 2007 年 9 月 7 日之前審理。 2.申請人提出該項要求所持的唯一原因是馮驊法官在判決書內不但拒絕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還說會考慮對申請人作出「限制提出申請令」或「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限制令」),但在他未作出有關命令之前會給予申請人一個機會向法庭提出反對有關「限制令」的原因。馮驊法官將有關的聆訊定於 2007 年 9 月7 日進行。申請人聲稱除非他提出的上訴在該日之前進行,否則馮法官必然會作出有關的「限制令」。 3.本庭認為由於馮法官只是在考慮會否作出「限制令」,但仍未作出有關的命令,故此在現階段並沒有一項質實的命令可讓申請人提出上訴。由於馮法官只就如何進行有關「限制令」的聆訊作出指示,因此申請人在現階段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由來支持上訴需於本年9月7 日之前審理。 4.另外,根據《實務指示》11.3 第 15 段,任何受高等法院「限制令」約束的訴訟人有權向上訴法庭就原訟法庭作出的「限制令」提出上訴,故此就算馮法官在 2007 年 9 月 7 日聆訊之後決定作出有關的命令,這也不表示申請人沒有上訴權利。 5.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6.另外,申請人提出 2007 年 9 月 4 日的傳票,要求本庭批准
7.這傳票是針對司法常務官 2007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指示,即
8.本庭將該傳票押後,原因是本庭認為若申請人需要有關的文件來支持他的上訴,他應就他所持的理由先向司法常務官解釋,若司法常務官仍維持 2007 年 8 月 30 日的裁決,申請人可向上訴登記處申請排期處理有關的傳票。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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