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焯全

Case No.HCMA 61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1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7年第3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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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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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經求情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是在該區一宗十分普遍的案件。在案發當日,兩位警員假扮嫖客先後到達案發地點,當時上訴人招呼他們,並向他們表示召妓費用為每人360元,然後上訴人安排警員入房,再帶妓女到來房間提供性服務給警員。稍後,另一批警方到來查牌並將上訴人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自己是上址的負責人,負責招呼客人,提供房間和安排妓女給客人。案發地點約800平方呎,設有6間房。

3.在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提及上訴人因左手患上痛症,因此尋找一份正當的工作很困難;他找到這份工作只是做了10天,現覺得非常後悔,所以要求法庭輕判。

4.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裁判法官認為這類罪行在油尖旺區是非常猖獗,所以法庭須要判重刑以收阻嚇作用。裁判法官考慮過其他相關案例,認為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較為適合,因為上訴人認罪,所以給予1/3的扣減,因此判決上訴人入獄8個月。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他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重的,因為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他是因為左手患痛症,所以找不到工作才會做這份工作,他已有悔意,他想早點出獄去照顧他年老的母親,因為他母親身體抱恙。雖然每位被告人背後都有其心酸、痛苦的背景,但判刑時法庭需要考慮不單是被告人的背景,最重要的是該宗案件的性質。剛才本席也指出裁判法官知道,這類案件在該區非常猖獗,唯一可以有阻嚇作用便是判決一個有效的刑罰。所以參考了裁判法官判刑考慮過的案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

6.12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參考該案的事實,這並不明顯過重,至於上訴人要求本席給予他一個機會輕判他,讓他可以“早點出去與他母親團聚”。本席考慮過案情,本案沒有一個特別的理由,可以需要本席這樣做。所以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判刑上並沒有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