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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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2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2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2757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13日及9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判罰款$1,7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莊士頓道近茂籮街不小心駕駛一輛的士。上訴人否認控方所指。裁判官將涉案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證言簡述,本席予以採納:
裁判官的裁定 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說: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基本上是重申他所言才是事實。 索取謄本 5.由於裁判官描述第一證人就第二環節的情況令本席感到疑惑——即控方第一證人因相信的士嘗試爬頭切入其前方而將私家車加速以至發生碰撞——故此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參閱有關謄本。 6.根據謄本內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如瘋狂一般,將的士加速企圖爬頭切入其前方,藉以造成的士車尾被私家車碰撞,因此第一證人便加速不讓上訴人切入,但在上訴人不能成功切入後證人便立即停車報警。 裁定 7.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 (另外,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 進行 :參看案例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8.本席參閱謄本後,可見第一證人就第二環節所言並不合情理。以當時路面的情況,若第一證人真的加速不讓的士切線,理由不會是如他所言,因為本席看不出一名職業司機會故意用其的士撞向另一輛車——不論該司機是車主抑或是租用的士的人。若第一證人確加速阻止上訴人切線,合理的推論是證人不滿上訴人的駕駛態度而不讓上訴人切線。但另一方面,上訴人描述的情況亦非完全不合情理。 9.本案涉及「單對單」的情況,既然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二環節的證言不可信,單單撇開他此方面的證言,信納他就第一環節的證言是準確可靠,此舉是不安穩的。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撤銷,判罰擱置。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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