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詩敏 訴 何炳城

Case No.HCMP 70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70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70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6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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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KO SZE MAN(高詩敏)  
   
被告人 HO PING SHING(何炳城)  
  formerly known as Ho SANG(何生)  
第三方 LI, WONG & LAM (a firm) 李黃林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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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9月24日

判案書

由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今天的申請是由被告人何炳城先生向上訴庭申請就區域法院陳錦昌暫委法官在2007年1月11日的判決批准上訴許可。

2.被告人曾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不成功,及後再向上訴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在2007年6月11日拒絕申請。被告人於2007年6月21日再向上訴庭申請,要求上訴法庭再考慮上訴許可之申請。

3.區域法院法官2007年1月11日的判決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頒佈的命令。有關的案件,即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6201號,在2007年1月10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在審訊過程中,各方就解決糾紛達成協議,而法庭亦根據各方之協議頒佈上述之命令。

4.在案件開審當日,被告人何先生並沒有律師代表,在原告人及第三方的大律師向法庭作開案陳詞後,原審法官鑑於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公平地向被告人就大律師之開案陳詞作出重點的分析。其後,各方就訴訟涉及的糾紛在法庭外進行磋商。

5.在當天下午,當法庭繼續聆訊案件時,涉案各方向法官表示各方就解決紛爭經已達成一些原則性的共識,但仍然有些細節需要商議,並邀請原審法官將案件押後到第二天的下午2時30分。

6.根據當日的審訊謄本記錄,被告人何先生在2007年1月10日的下午經已清楚明白,根據協議的大原則,他是需要賣掉他的物業以支付協議下他需要支付的金額,見錄音謄本第35頁C。

7.原審法官應各方之要求,將案件押後到第二天的下午2時30分。所以如被告人認為有需要,他是有充分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8.在2007年1月11日的聆訊,原審法官在作出頒令前,曾向被告人查詢他是否就協議內容清楚明白。被告人亦向法官表示他明白有關內容。原審法官亦詳細向被告人解釋,若被告人違反命令,對方有權強制執行有關命令,並且在協議下,被告人是需要向原告人及第三方支付在協議中列明的金額,並且解釋對方有權強制變賣被告人的物業,並且將賣得的款項償還有關的付款,並向被告人追討不足之數。

9.有關的頒令,內容十分簡單,條文亦十分清楚。按照在本庭面前的資料顯示,被告人在當時是清楚明白他在該命令下須履行的責任。

10.在各方同意下頒佈的命令是各方協商後達成的一項協議,亦即是一項各方均須遵守的合約,參考Leung Yee v Ng Yiu Ming [2001] 1 HKLRD 309。被告人沒有向本庭提出任何充分的理據令法庭足以撤銷此合約。被告人在2007年6月21日誓章中所列出的理由明顯地沒有可供爭辯之處。

11.因此,本庭拒絕批准被告人進行上訴。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