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勝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Case No.HCSA 49/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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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4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447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1) 條規定如下:
2.條例第29(2) 條規定:
3.申索人在審裁處的申索被判敗訴,現不服判決,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然而,明顯地有關之申索並沒有超出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故條例第28(1)(b) 條並不適用。 4.申索人指審裁官在覆核時不接受他的新證供和證據,亦沒有對被告人方面之證人口供所出現的矛盾作出正確處理。本席在考慮審裁官就本案所作出之裁決理由陳述書後認為,審裁官已適當地考慮有關的證據。審裁官就申索人所指稱之案情所作出的裁斷有足夠之證據作為依歸,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故是次上訴許可申請並不符合條例第28(1)(a) 條之規定。 5.換而言之,申索人並未能提出任何符合頒予上訴許可的理由以提出上訴。 6.本席頒令撤銷是次之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