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鑫 訴 律政司司長

Case No.HCAL 11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1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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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王子鑫  
   
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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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9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0月4日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不滿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包括在的士高內),在未經市民同意或“罔顧”市民是否自願提供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收集市民的個人資料(包括市民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年齡及出生日期等資料),認為該等行為實屬非法,故向法庭申請許可,針對警方的行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基本上,申請人指上述行為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之有關規定,亦侵犯市民的私穩權。

2.然而,上述爭議之題目,申請人已在HCA 2689/2006 和HCA 539/2007兩宗民事訴訟案件中提出。在該兩宗案件中,申請人以原告人的身分針對香港警務處處長就一連串的被指稱侵權行為提出申索,當中直接牽涉上述警方在公眾地方(包括在的士高內)要求市民(包括申請人本人)提供個人資料的行為的合法性的問題。

3.此外,申請人亦曾在HCAL 8/2007 一案中向法庭申請許可,針對警方於2006年8月12日凌晨在一的士高內採取的行動(包括收集市民的個人資料的行為)的合法性方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2007年1月24日,本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令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其中的一個拒絕理由乃是:就警方與申請人之間在的士高內所發生的爭議事情,申請人“有其他渠道(包括向警務處投訴警察科)可尋求濟助”。而事實上,2006年8月12日凌晨所發生的事情,申請人早已藉上述HCA 2689/2006 一案向警方提出申索。

4.本席認為申請人在是次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中所提出的爭議題目,已經在或完全可以在上述兩宗民事訴訟案件內提出。申請人不應再藉司法覆核申請的渠道提出相同或相類的問題,要求法庭處理。

5.申請人在聆訊時解釋,他在HCA 539/2007 一案中,曾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制警方繼續針對他作出被指稱為不合法的行為,該等行為牽涉在是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內所提出的問題。然而,2007年8月27日,該申請為本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頒令撤銷。故申請人認為有需要提出是次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6.本席認為那並非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好理由。首先,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不能用以推翻高等法院法官的決定。第二,若申請人不服任法官的決定,他理應針對該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並不是向法庭要求頒予許可,提出新的司法覆核申請。第三,無論如何,任法官的決定乃是一非正審的決定,警方行動的合法性仍有待在該兩宗民事訴訟案件正審時作出處理。

7.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法庭在聆聽過申請人的口頭陳詞後,在聆訊當天(2007年9月24日)頒令拒絕申請人之許可申請。由於是單方面的申請,法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8.這已經是申請人第二次就有關之爭議題目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兩次申請都不成功。法庭在聆訊時已口頭警告申請人,若將來他仍就相同或相類之爭議題目,在欠缺合適的理由底下,向法庭再次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法庭不獨會拒絕申請,並且可能考慮頒布合適的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限制申請人在將來再提出相同或相類的申請,以防止法庭之程序被濫用。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