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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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5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3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10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梁兆雄(第三被告人)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傷人罪(第一控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第一控罪指上訴人連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楊金成(第一證人),上訴人被判監禁6個月,他並無針對刑罰上訴。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 控方案情 2.事發當日凌晨,第一證人與妻子及友人在酒吧消遣。當時上訴人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在座。他們是上訴人的上司(第四證人)的朋友,第一證人不認識他們。一干人等在飲酒,其間第一證人與妻子吵架。第一證人起身準備離開,跟著事件發生。 3.第一證人說他被三人圍著。第二被告人用手撚著他的頸部,要他坐下。他推開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繼續撚他的頸部。混亂間他們跌倒,打翻桌子。同事羅先生(第二證人)上前調停,被第一被告人拳打眼部。第一被告人用破爛藍妹啤酒樽打第一證人頭部,第一證人推開第一被告人。另外有人用玻璃樽打他的眼部,但看不清楚是誰。第二被告人襲擊他的背部,亦有拳打他的太陽穴位置、身體、腰間。第一證人則沒有見到上訴人襲擊他。第一證人的左眼及頭部需要縫針。 4.第二證人說他見第一證人與太太爭執,第一被告人插嘴,第一證人叫他收口。第一證人與三名被告人生怒。第一被告人叉著第一證人的頸部,第二被告人及上訴人則拳打第一證人。之後所有人跌在地上,第一被告人對第一證人拳打腳踢,第二被人及上訴人亦腳踼第一證人。他上前欲分開眾人,被第一被告人右拳打中左眼,眼鏡亦被打破,鼻亦流血。他按住左眼,右眼看見第一被告人用啤酒樽擊中第一證人頭頂。 5.第一證人的太太(第三證人)說她被第一證人辱罵,哭起上來。第一證人起身,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攔住。第一證人說他與妻子吵架,與他們無關。第一被告人將第一證人推在地上。第一證人起身,第一被告人用啤酒樽擊中第一證人頭部。過程中第三證人被第一被告人踫到,左手撞到枱角紅腫。第三證人沒有留意上訴人,見不到上訴人襲擊第一證人。 6.謝嘉傑(第四證人)是第一證人的上司,他見第一及第三證人大罵,第一證人要走。其中一名被告人叉著第一證人的頸部,第一證人撥開,互相對罵,開始打架。第二被告人及上訴人按低第一證人,用手腳襲擊第一證人。他拉住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將他撥開,手持藍妹啤酒樽作狀打向第一證人,沒有打中。三名被告人繼續襲擊第一證人,直至警員到場,分開他們。 7.謝逢春(第五證人)是酒吧經理,他見三名人士:肥人、黑人及白人襲擊受害人。肥人用玻璃樽擊中受害者頭部,黑人及白人拿玻璃杯追受害者入廁所。 8.各證人均指現場燈光昏暗,但足以觀察清楚。 辯方案情 9.各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認為第一、二、三及五證人均不可信,第四證人則可信,而第一、二、三、五證人所述均沒有影响第四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裁斷三名被告人有襲擊第一證人。第一被告人手持酒樽,但沒有擊中第一證人。 11.裁判官自我作出辨認的指引。他亦考慮自衛的可能性,認為三名被告人處於強勢,第一證人處於弱勢,控方證據證實襲擊並非出於自衛。 上訴理由 12.上訴通知書指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定罪,定罪不穩妥。 13.於庭上,上訴人指出如下:
討論 14.裁判官根據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盤問,考慮上訴人的案情:(1)他沒有襲擊任何人;及(2)他只是和事老,試圖分開第一證人及其他兩名被告人。 15.就上述的盤問,控方證據是直接否定的。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而未被同意的盤問不構成相反的證據。 16.裁判官並無依賴第一、第三及第五證人的證供。他亦指他們的證供並不影响第四證人的證供。事實亦如此,因為第一證人當時受襲,他見不到上訴人的參與,不足為奇;而第三證人觀察亦有受阻,所以他沒有留意到上訴人,亦無不可。 17.第四證人認識爭執雙方,表面上,他是中肯的。其他控方證人指第一被告人以啤酒樽襲擊第一證人的頭部,第四證人則指第一被告人只是嘗試去做,沒有打中,足見他的證供沒有誇張。第四證人指上訴人按低及襲擊第一證人。因此,定罪有足夠證據支持。 結論 1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