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計求

Case No.HCMA 12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2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06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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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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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5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10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計求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扔棄煙蒂罪有罪,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第23(1A)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食環署人員(第一證人)在大埔翠屏商場地下25號舖看見上訴人將煙蒂扔棄在行人路上,繼續前行。第一證人上前,二人邊行邊講。上訴人稱自己沒有吸煙,質疑第一證人看錯,不肯交出身份證。上訴人在現場指第一證人冤枉他吸食“紅萬”牌香煙,並從袋中拿出牡丹牌香煙。第一證人說他當時看不見上訴人吸那個牌子的香煙,只見到煙蒂是啡色的。上訴人繼續離去,第一證人求警協助。最終在60米外紅綠燈位停下來,上訴人才在警員勸喻下交出身份證。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他是在翠屏商場地下25號外60米聽見大叫,以為捉小販,停了下來。第一證人上來,誣告他在翠屏商場地下25號舖外扔棄煙蒂。第一證人指著上訴人衫袋裏的煙包,指上訴人扔了“紅萬”牌煙蒂,上訴人拿出的煙包卻是牡丹牌。

4.上訴人指到現場的警員58232號和34617號說過願意替他作證,證明當天看不見上訴人在翠屏商場地下25號舖對出地方。但裁判官拒絕傳召兩名警員。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為可信的證人。

6.裁判官基於兩名警員於案發後才到場,不能幫助法庭判斷上訴人早前是否在“那裏”扔棄煙蒂,不批准兩名警員出庭作證。

7.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對“紅萬”牌香煙不熟識,他更不可能看見啡色煙蒂或衫袋裏的煙並說出是“紅萬”。裁判官指上訴人作供時稱第一證人曾碰撞過他,但盤問第一證人時沒有提出。況且,上訴人自稱並非好屈的人,他不相信上訴人會逆來順受,只是警告對方而不還手。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

討論

9.本案的爭議,除了扔棄煙蒂外,就是上訴人曾否在第一證人所指的案發現場(即翠屏商場地下25號舖外)出現,抑或他只出現在最後停下來的60米外紅綠燈位。

10.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申請傳召兩名到場警員,以證明上訴人從未在第一現場出現,理由是警員事後到達第二現場,其證供對法庭沒有幫助。然而,上訴人要提出的,是兩名警員到場前的觀察,會支持他的答辯。事實是否如此,不好忖測。但裁判官很難憑警員事後才到達第二現場,便否定據稱的第一現場不在場證據。

11.代表答辯人的黎律師指出,裁判官有足夠理由拒納上訴人的證據。然而,黎律師同意,發出證人傳票,在乎預算的證供是否相關,除非天馬行空,據稱的證供之可信性不作考慮。而被告人本身證供的可信性亦不會影響申請。黎律師同意,即使上訴人的版本並不可信,但若警員真的說出上訴人從未在案發第一現場出現,則對定罪或會有影響。

12.因此,單憑警員事後才到達第二現場,斷定他們沒有在第一現場作出觀察是不穩妥的。基於兩名準証人是警員,裁判官可先看他們的証人口供,才作決定。

結論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批准上訴,撤銷罰款。

14.黎律師同意,鑒於控罪性質,重審並不合適。因此,本席不下令重審。

15.最後,本席感謝黎律師的協助。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黎雅雯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