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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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1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65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4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10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鄭志豪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第一控罪〕及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有罪〔第二控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事主與上訴人為鄰居,一向交惡。2006年6月18日,事主因刑事毀壞上訴人的門鎖,被判守行為12個月。 3.同年10月6日下午,事主在17樓大堂等候升降機。升降機到達,上訴人行出升降機,事主進入。上訴人按停升降機,事主認為上訴人有心阻礙,試圖用手撥開上訴人的手,但未有觸及。事主索性離開升降機,往18樓轉乘另一部。上訴人脫下拖鞋,一隻擲中事主左臉,一隻擲中事主背部,事主報警。 4.警員33101號〔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帶上訴人回家換鞋,見上訴人家中有大量重型裝修工具,懷疑涉及罪案,向上訴人查問。上訴人非常激動,用粗言指責第二證人,並用右拳打腫第二證人右臉,及用手扯著第二證人衣胸,扯脫兩粒衫鈕。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行出電梯,事主入電梯時用右腳踢他的右腳,及擦到他的腹部,他以手機報警。 6.在家裏搜查時,他沒有回答問題,被兩名警員毆打,第二證人自行扯脫衫鈕。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知道事主與上訴人交惡,及被判守行為,但仍信納事主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他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 8.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新證據的呈堂 9.上訴人申請呈交照片,顯示他家裹有大量裝修工具及材料,包括:電鋸、噴機、鐵車、鐵架、木方、油漆等。 10.上訴人表示,照片在最近拍攝,但與案發時一樣。上訴人指出,物件不值錢,一直留在家中,若是賊贓,則一早變賣。這足以證明他被查問時並無心虛,心平氣和,無需動氣和襲擊警員。 11.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V條規定:
12.上訴人被捕後被帶回家換鞋,他的家裹有大量建築工具及材料。該等物件放在家裏以致引起警員懷疑,實屬合理。上訴人最初亦同意警員可有合理懷疑,唯後改稱警員借題發揮。 13.無論如何,新的證據不會成為任何判決上訴得直的理由。基於未能符合這先決條件,新證據呈堂的申請被拒。 討論 14.上訴人指錄影帶可證明他與第一證人一出一入,沒有同時在升降機內,又或同時在升降機外,只有第一證人在升降機內起腳踢他,觸踫到他的衣服。 15.代表答辯人的梁大律師呈交誓章,指出於2007年1月12 日開審時,當值律師申請押後,以便傳召大廈保案員陳耀稔及一名辯方證人。當值律師指出,第二證人在證人口供中說他看過閉路電視錄影帶,見不到兩人指稱的毆打過程。然而,第二證人為第二控罪的受害人,因此有需要傳召保安員為獨立證人。審訊於是押後。 16.押後期間,警方向陳耀稔錄取口供。陳耀稔說由主管黃銀滿帶第二證人觀看錄影帶。黃銀滿的證人口供則指由於安放錄影機的櫃位只容立一人,由第二證人單獨觀看,他沒有看見錄影帶內容。因為警方沒有檢取錄影帶,已經循環再用。 17.梁大律師指出,第二證人於案發當日所作的證人口供記載,他於當日19:00至19:10時在保安主任黃銀滿協助下觀看錄影帶,之後19:25時才拘捕上訴人和帶他回家檢取拖鞋。當不檢取錄影帶的決定作出時,第二控罪的事件還未發生。 18.梁大律師指,就謄本所見,當值律師在結案陳詞時再沒有提及錄影帶一事。因此,上訴人不可視上訴為重新聆訊。 19.上訴人並非要求接納錄影帶為新的證據,只是基於警方沒有檢取錄影帶,試圖提出第二證據,覆述自己證供版本,並提出錄影帶必然對他有利的說法,然而,上訴人現述的版本,與審訊時的供詞亦有所出入。 20.於刑事審訊中,舉證乃控方責任,法庭按所有呈堂證據〔包括辯方證據〕來斷案。錄影帶未有呈堂,其內容不好臆測。唯若果證據不全而構成疑點,則應判被告人無罪。就本案的案情、性質及一切環境而言,沒有錄影帶,對其他證據沒有構成疑點。而上訴人以第二證人涉及第二控罪而沒有檢取錄影帶,引申至利益衝突及妨礙司法公正的指稱,就本案的情節而言,實為無限上綱。 21.裁判官拒納上訴人所謂因他沒有回答問題,被兩名警員毆打,第二證人自行扯脫衫鈕之說,並非超越合理範疇。而裁判官信納各控方證人,亦看不出任何錯誤。因此,對於裁判官的取捨,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 結論 22.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