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錦江

Case No.HCMA 53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3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3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2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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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柳錦江  
  (又名柳逸照/柳林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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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23日

裁判理由書

1.本席於聆訊當日已對本上訴案上訴人提出判罪及減刑上訴作出裁決。現就該裁決的原因引述如下。

2.在本案內上訴人向該案內一名「大判」的項目經理劉錦基提供港幣$50,000的金錢利益,繼然上訴人所經營的公司能有「優待」。

3.本案上訴人就本上訴案聆訊時,對其判罪上訴的申請,他希望自願放棄申請該判罪上訴。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判罪上訴被撤銷。

4.就上訴人的量刑上訴一項,代表上訴人的孫大律師已詳細向本席道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求情說話。

5.孫大律師指上訴人雖是判頭,但上訴人所經營的土木工程公司在每項工程中所得的利潤不高,因為上訴人所收取的價錢不算高,所以上訴人實只是賺取一份工資;上訴人有家庭負擔。他續指裁判官在判案時就上訴人的背景亦表示同情上訴人的處境。

6.本席參閱了孫大律師例舉的上訴庭在SJ v. Kwan Chi Cheong,CAAR1/1999一案――該案涉及14 項非法收受利益罪及涉及賄款共港幣$82,273。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根據該案的案情,上訴庭認為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以9 個月監禁。不過,答辯人代表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反駁說「裁判官對上訴人處以阻嚇性刑罰並無不妥……亦符合上述判刑原則……因每一件案件的情況並不相同。12 個月的刑期固然不輕,但與明顯過重還有一點距離」。

7.本席在參閱孫大律師例舉的其他類似案例(參閱:R. v. Chan Chi Wing and Yeung Kwok Shiu, HCMA408/1994;HKSAR v. Au Chun Fai, Albert, HCMA1524/1994;HKSAR v. Luk Wai Lun, HCMA188/1998;AG v. Ki Hon & Others, CAAR3/1998及HKSAR v. Lai Chin Pang, HCMA1261/2001),及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及其在本案的角色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的量刑準則有明顯地過重。

8.就上述原因,本席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得直,原裁判官判處的12 個月監禁撤銷,判刑改為9 個月監禁。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

上訴人 : 由張錦緜律師行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