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hammad Nome 訴 莫德輝及另一人

Case No.DCPI 51/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PI5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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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MOHAMMAD NOME  
   
第一被告人 莫德輝  
第二被告人 陳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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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宣判日期 : 2007年9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9月17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提出4點理由,要求本庭給予上訴的許可。第一點理由是有關另一位法官的判決,本庭不是上訴庭,不能亦不會對另一位法官的判決作出裁定。這不是要求上訴許可的有效理由。

2.第2至第4個理由是有關另一宗案件的證據,已由另一位法官考慮和作出判決,原告人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本庭不是上訴庭,無權改變另一案的判決。因此,這三個理由都不是給予上訴許可的有效理由。

3.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要求上訴的許可。

(法官向雙方詢問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原告人的申請失敗,因此他需要負責是次申請的訟費。本庭頒令,原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予被告人。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 : 由莊凌雲張貴能律師事務所律師Ms G. TO代表
第二被告 : 由莊凌雲張貴能律師事務所律師Ms G. TO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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