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濤閣業主立案法團 訴 陳樹雄

Case No.HCSA 3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3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54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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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答辯人) 康濤閣業主立案法團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 陳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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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3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9月3日

判 案 書

1.陳先生今天在本席面前申請上訴許可,根據法例,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不過,本案有點兒特別,陳先生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中向審裁官指出,申索人所提交的文件是虛假的,因此應被判敗訴。最後,申索人遞交一份終止申索通知書,而根據法例,只要法庭收到這份通知書,案件便告完結。

2.陳先生指出,這份通知書也可能是假的。然而,法庭的立場是,只要收到終止申索通知書,案件便已完結,如果有人偽造文件的話,則偽造文件者便須負刑責。因此,陳先生的申請必須駁回,因為案件已經完結,而陳先生亦未能在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中提出任何可爭辯的法律論點。

3.至於訟費方面,由於今天的申請是陳先生單方面的申請,對方毋須招致訟費,因此,本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