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容添

Case No.HCMA 689/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8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8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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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容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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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6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上訴時,上訴人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他作出自辯。而上訴人有關刑罰方面的上訴,則由謝大律師代表。

3.在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地點附近,準備到一銀行櫃員機存款,她發覺身後傳來聲音,因此轉頭向發出聲音的方向望去,見到有兩名男子正在打架。在他們打架的期間,她感覺到身前旳衣服被淋上又熱又濕的東西。

4.控方第一證人見到兩名男子向對方衝去,接着互相用拳和腳打起來,最後一名外國人把上訴人頭下腳上舉起,狀似想將他的頭碰落地上。控方第一證人由於非常驚慌,閉上眼睛,不敢再望。當她再張開眼睛時,她見到上訴人已躺在地上。在盤問時,她堅稱那兩名男子是在打架,而不是一人攻擊,另一人作自衛的情況。

5.控方第二證人亦是一位當時在現場附近的女士,她見到兩位男士拳來拳往在打鬥。她的描述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講法沒有太大差異,當她見到上訴人跌在地上時,她問上訴人是否需要報警,上訴人表示不需要;她再問上訴人是否需要召救傷車到現場,上訴人點頭。當控方第二證人正想致電到醫院時,一位警員已經到達現場調查。

6.控方第二證人亦指,她當時見到的情形是兩位男士正在互相攻擊對方,拳腳交錯地打架,情況相當混亂。控方第二證人說,她聽不到有任何高聲叫喊。兩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7.裁判法官分析了所有證據,最終裁判法官認為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本席留意到一點,兩位證人都是中立的,她們和兩名男士並不認識。因此,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已經證實了控罪所有的原素,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8.上訴人在上訴有關他的定罪方面,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他聲稱當時的情況與兩位控方證人所講的並不完全吻合,他指兩位證人並沒有看到打鬥的起因。本席數次解釋給上訴人知道,由於他在審訊時沒有作證,所以他在上訴時提出他自己的版本,本席是不會接納的。

9.上訴人又認為裁判法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在公眾場所打鬥。他稱打鬥的原因,是由於他當時是被他人毆打而作出自衛。事實上裁判法官已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解釋清楚他拒納上訴人的辯解,而他認定上訴人是在公眾場所打鬥,本席亦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定罪有任何出錯。

10.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有盤問控方證人有沒有聽到有人叫喊“打人、救命”之類的呼叫,控方第二證人亦稱沒有聽到有人叫喊。因此,本席裁定有關定罪上訴方面被駁回,維持原判。

11.在上訴有關刑罰方面,謝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因為在過往同類的案例,一般都是判處罰款,所以判刑不應提升到6個月監禁。

12.本席亦同意謝大律師所講,翻閱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並不屬於一宗嚴重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案件,同時雙方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兩位被告人是相識,或是有其他不當的因素,譬如報復等等。所以謝大律師指出,這宗案件對上訴人最不利的地方是因為上訴人的刑事記錄。

13.上訴人在過往的10年有不少與暴力行為有關的刑事記錄。其中有3次涉及在公眾地方打鬥:包括有襲警、妨礙警員和傷人的記錄。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過往的判刑教訓,未能對上訴人產生一個阻嚇作用。

14.本席翻看上訴人的刑事記錄,亦同意裁判法官以上的講法,但是本席最主要考慮的因素,是裁判法官是否可以將刑期提升至6個月。本席需要考慮到這宗案件的案情,正如謝大律師所講,這宗案件並不屬於一宗非常嚴重的公眾場所打鬥案件,而另外的一位被告人,亦沒有證據指他受傷。

15.裁判法官有提及到,在打鬥時控方第一證人被一些熱的食品淋到,所以認為是一個危險動作。本席同意謝大律師所講,這個動作的發生是由於在打鬥時,而且不知道是那一方面首先開始襲擊對方,所以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不應該就因為有這過程發生而加重上訴人的刑罰。

16.本席翻看案情認為刑罰的量刑起點應該是4個星期,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可以減刑的因素;本席亦不同意上訴人在這宗案件上應該被判罰款,雖然這宗案件不屬於極嚴重的公眾場所打鬥案件,但也相當激烈,而且案件發生在中環,明顯地會滋擾到街上眾多的市民。

17.因此,關於刑罰上訴方面,本席判上訴人得直,而原本被判6個月的監禁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入獄4個星期。本席知道上訴人在2007年6月11日在另一案件曾被判監15個星期。本席判上訴人這宗案件的4個星期刑期與另外一案的15個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林德穎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在定罪上訴方面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在減刑上訴方面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德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