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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628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 年 第 11628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6日 及 17日 答辯人最後陳詞 : 2007年8月23日 呈請人最後陳詞 : 2007年8月2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呈請人 (下稱 “妻子”或“母親”) 及答辯人 (下稱 “丈夫”或“父親”) 於本席面前提出要求法庭頒佈命令,把家庭子女暉傑 (下稱“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己方。 背景 2.丈夫現 年 41 歲,妻子與丈夫同年。雙方於 2000年12月28日 結婚,妻子於2001年5月20日產下兒子。由於雙方關係破裂,妻子於丈夫於 2006年3月23日入禀法院申請解除婚約。兒子現年6 歲,被診斷患有自閉症及言語障礙,於2004年11月開始於協康會屬下之特殊學校就讀。兒子於今年9月入讀小一,並已獲安排至另一所特殊學校就讀。 社會褔利主任何先生的證供 3.何先生於2006年12月 接到法庭命令就兒子之管養權作出調查,而該報告於2007年2月16日備妥。報告中何先生指在調查過程中,他接見過妻子 、 丈夫及現時協助照顧兒子的外祖母 (即妻子的母親, 下稱為 “外祖母”),祖母 (即丈夫的母親, 下稱 “祖母”),學校教職員,學校社工及社區社工等人,經調查後他向法庭建議兒子管養權應歸妻子,而丈夫則有合理之探視權。 4.根據報告所指,雙方都非常疼愛兒子,丈夫曾有一年時間失業,期間與妻子共同照顧兒子。事實上,何先生認為雙方都適合擔當照顧兒子的責任,因此他曾考慮過共同管養權的可行性,但由於雙方互相合作的基礎薄弱,因此最後他排除了這方案。 5.他根據學校教職員及學校社工 、 社區社工的滙報,他們都認為妻子照顧兒子非常稱職,特別是她非常願意透過參與兒子的訓練課程及治療,學習協助兒子成長和照顧他的特殊需要。 6.至於祖母的態度,何先生指祖母亦認為妻子更加適合照顧兒子,不過她曾提及如果妻子再婚,應把管養權交還給丈夫。而外祖母則表示可隨時協助妻子照顧兒子。調查顯示祖母及外祖母都願意協助照顧兒子。 7.經考慮一切情況之後,何先生建議妻子獲得管養權,理由包括妻子一直主力照顧兒子,亦看見兒子各方面有良好進展,以兒子的情況,包括他的自閉症及其獨特的需要,他會在9月轉校等,維持現狀是對兒子最有利和最合符他福利的安排。 8.庭上,何先生接受丈夫的盤問,丈夫盤問他是否知道妻子有暴力傾向及情緒不穩,他同意丈夫曾在調查期間作此投訴,不過,他指,對這些投訴,妻子也有她的說法,因此,他只能注重在雙方不和的情況下,兒子是否受不良影響。他說,兒子成長進展令人滿意,是個快樂的小孩,相方暴力問題,即使有的話,亦沒有影響兒子,因此,不會影響他最終的建議。 妻子的證供 9.妻子的兩份誓章在文件夾第1 – 23 及 41 – 156 頁。誓章中她指丈夫有暴力傾向,曾多次毆打她,亦曾多次進入庇護中心度過。妻子又說兒子出世後,她便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在兒子進入了協康會屬下的特殊學校就讀後,她一直積極參與他的訓練課程及治療,學習了解兒子的狀況及如何提升他的能力。她亦會倍伴兒子上課,下課後繼而努力訓練兒子在各方面的技能。妻子的立場是她可以照顧兒子。而就丈夫是否適合照顧兒子一事,她指他未有全力照顧兒子,他較喜歡自己看影碟。就學校活動的參與,丈夫在一年失業期間只參與過兩次,丈夫曾向她表示由於參與的家長多是母親,他覺得頗為尷尬,所以沒有興趣參與,加上交通費高昂,因此只到過兩次,便沒有參與了。 丈夫的證供 10.丈夫指妻子不適宜照顧女兒,因為她性格暴躁,好賭及喜歡冶遊。他又指婚後倆人原本與丈夫的母親同住,但後來卻因為婆媳問題而須要另覓居所,他們先後遷到不同地方,如在2001年8月 左右遷到紅磡某大厦,之後便遷回他們同居時住在紅磡的一幢大厦另一單位,2004年搬到妻子姊姊的位於牛頭角的一個單位,最後在 2005年農歷年左右,他們遷到位於油塘的婚姻居所。他指每一處居所,都有妻子用刀破壞的痕跡。 11.他指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他否認曾向妻子使用暴力。他指自己非常盡責,即使收入微薄,他盡量滿足妻子及兒子的要求,給予他們生活費。 1.他指自己積極參與兒子的學校生活。除了接送兒子之外,亦參與兒子的訓練及治療,他不同意老師 、校長們指與他關係疏離。他希望法庭頒令任何一方都可以和兒子居住,雙方有權知道兒子的學校及生活近況,生病 、 旅遊 、 失蹤 、 留醫要第一時間通知對方,若多次聯絡接觸不到對方,可以隨時到兒子居住地方查探究竟。 祖母的證供 13.丈夫傳召了祖母作供,她指曾聽丈夫說妻子在家中用刀,於是勸她不能再做,妻子沒有說甚麼。她又指妻子與她關係表面上良好。她指有一次丈夫向他要求經濟上支持妻子及兒子辦移民,她沒有答應,他便向她發脾氣。她向法庭指出她向何先生指支持妻子獲得管養權是未有深思熟慮的說法,她指願意支持丈夫爭取兒子的管養權,但另一方面,她同意過去沒有參與照顧兒子的日常生活。 證供評核 14.本席接納何先生已盡力為這家庭作出調查,他的調查函蓋了兒子生活圈子涉及的人仕。他的建議已顧及兒子的需要及考慮過兒子的福利而作出,他在庭上作供時表現中立並無對某方面偏袒,他甚至認為雙方都適合照顧兒子。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證供,本席認為丈夫反對兒子管養權判給妻子是因為他認為妻子行為及情緒出了問題。而妻子亦有同樣指控。不能抹殺的事實是夫婦二人曾經動武,至於由誰發起,在這聆訊中已不重要,本席認為倆人都不懂得處理情緒,因此,當二人同居時,每每發生激列的磿擦,甚至行為失控。不過本席認為倆人都很愛惜兒子,沒有向他動粗,至於有說丈夫曾大聲斥喝兒子,本席亦為這也是他未能控制情緒所引致。隨著二人分居,各自生活,彼此傷害的機會大大減少,丈夫接受宗教信仰,開始教會生活,這看來對他有很大幫助,而妻子方面,亦修心養性,以兒子的生活秩序為中心,積極參與他的訓練,倍同兒子接受訓練及治療,在家中亦辛勤地與兒子複習他所學到的,務求使兒子能加速進步,最少不要停滯不前。她的努力亦沒有落空。根據何先生的報告,兒子在過去分居的時間,進步良好。 15.本席考慮過丈夫對妻子的指控,首先在本席面前沒有她每月到一次賭船的證據,因為她的出入境紀錄,看不出這些活動。即使她曾到過,也是2004年的事,現在的她,實在有很大的改變,她對兒子的忠心付出,得到校方人員確認,得到社工們的讚賞。正如丈夫自己,本席在法庭觀察他,在被盤問時,雖然有點生氣,不過大致上都可以控制情緒,並盡量合作回答問題,本席認為雙方都有很大改善,不過,回到兒子管養權的問題,本席認為母親還是較為合適,第一,兒子已習慣了現在的生活模式及節奏,對一個自閉症的孩子來說,維持現狀應更有利。第二,妻子,實在更適合倍伴兒子參予訓練,如妻子所說,其他的家長都是母親,因此她比較容易與她們熟絡,彼此支持。第三,妻子在過去的一段日子已經表現了照顧兒子能力,本席欣賞她裁培兒子的努力。 結論 16.本席認為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妻子會更符合兒子的福利。因此命令管養權給妻子。探視方面,本席鼓勵丈夫多探視兒子,但由於丈夫與兒子過去見面不多,初期先以每兩星期一次開始,早上 九時半至晚上八時半。丈夫應於兩天前通知妻子有關見面時間,相約會面地點,雙方準時交收兒子,無須社工在場。不過本席認為這家庭需要協助,命令社工監管12個月。9個月屆滿時向法庭作中期報告。 命令 17.本席現發出如下命令
訟費 18.本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這是暫准命令,於14天內沒有反對則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 Knight & Ho 陳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