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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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7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7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7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12日及10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下在9 月12 日出席聆訊,在本席席前他再强調事發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一名女同事陪同他。上訴人解釋,在審訊時他沒有傳召該名女同事出庭作證,是因他誤解基於該名女同事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她不可能做上訴人的證人。在本席席前上訴人要求控方提供當日出席的控方第一證人及他的女同事(即食環署女職員12142)的工作手冊。 2.上訴人在10 月15 日的聆訊再出席本席席前。食環署經律政司已提交事發當日(即2006 年5 月24 日)的工作記錄。該工作記錄顯示事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和NG SIM FUNG 女士(即食環署職員 12142)是一同當值,時間由15:00時至23:30 時。在吳女士的工作手冊第 64 頁(即2006 年5 月24 日的記錄),在21:10時她的記錄如下:
3.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事發時他是與一位女同事一起截停上訴人,他堅持當時他是自己一人截停上訴人。他只解釋當他用對講機要求控制室代他報警時,其他同事聽到該訊息所以到達現場。 4.就女食環署職員是否在場陪同控方第一證人並非是本上訴案的關鍵,但對於上訴人來說該名女職員是一位重要的證人,因在審訊時上訴人堅持他在現場曾問過該名女職員數次,她有否見到上訴人棄置煙頭,但該女職員沒有回答他。上訴人在審訊中亦有表示該名女職員是站在他的士前記錄他的士的車牌。 5.本席認為因該名女職員工作記事簿有記錄她在21:10時已到達羅素街協助控方第一證人,這記錄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記錄脗合,即在21:10時他在羅素街目睹上訴人駕駛的士進入的士站,接著他見到上訴人棄置煙頭。如果女職員是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和控制室談話才去羅素街,她到達羅素街的時間必定較21:10時遲。 6.本席認為基於所有證供,該名女職員陪同控方第一證人在羅素街目睹上訴人駕駛的士進入該街的的士站的可能性甚大。這結論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打擊甚大。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中堅持他是單獨一人截停上訴人,因此本席認為這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 7.基於這個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罰款3,800 元應歸還予上訴人。
2007年9月12日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2007年10月15日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