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勝龍 訴 何偉成及另四人

Case No.HCPI 22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PI 22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傷亡訴訟2006年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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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勝龍  
   
第一被告人 何偉成  
第二被告人 戴永釗  
第三被告人 徐興中  
第四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第五被告人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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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6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9月6日

判案書

1.本席現就原告人陳先生的上訴作出判決。陳先生對五名被告人提起訴訟,經聆訊後,關聆案官剔除他針對第一、第三和第四被告人的申索。聆案官指出,陳先生的申索陳述書的內容雜亂無章,而且未能揭示任何訴因。聆案官雖已多次押後聆訊讓他修改申索陳述書,但他最終並沒作出任何修改。

2.此外,他又曾缺席某次聆訊 ,關聆案官對他已是極度容忍,但另一方面,亦指出他沒有遵照實務指示第 18.1 章第 3.3 段提交醫學報告或《高等法院規則》第 18 號命令第 12(1C) 條規則所界定的報告,因此剔除他的申索陳述書。

3.陳先生的申索陳述書於7 月13 日被剔除 ,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8 號命令第 1(3) 條規則規定,上訴須於14 天內提出,但陳先生在8 月6 日才提出上訴 ,換言之,已超越14 天的期限。此外,本席亦看不到他有任何上訴理由,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並命令陳先生須支付第一、第三和第四被告人的訟費,如他們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須由聆案官評定。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楊珮淇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 : 由律政司梁文亮政府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楊珮淇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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