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楚豪
Case No.HCMA 32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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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2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2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458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處入獄7 天、罰款5,000 元及賠償1,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下面是本案的案情,由主審的裁判官撮要:
3.再下面是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4.對於罰款及賠償,上訴方並無異議。他們祇要求撤銷即時監禁的命令。為此,他們提出了多個論點,例如有關的罪行並非一定要坐牢不可 (absolutely necessary);上訴人並沒有涉及暴力的前科,相反祇有一次因藏有大麻而被罰款1,000 元,而且那已是4 年前;上訴人當時受到酒精影響;上訴人已年屆 30,再犯的機會不高,這類案件在社會上亦非猖獗,刑罰無須帶有阻嚇成份;在上訴人以前有情節更嚴重的案例而未被處以收押式的刑罰;受害人的傷勢並非如裁判官所講的「紅腫及擦損」,而是「觸痛及擦損」;等等。 5.我認為上訴方言之成理,政府律師亦同意本案實無須處以即時監禁。 6.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入獄7 天的命令改為緩刑1 年。其餘照舊。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梁陳彭律師行委託潘英賢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