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植華

Case No.HCMA 61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1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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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洪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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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24日及10月31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11月20日

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6 年9 月30 日在同一地點,即觀塘道63 號福昌大廈6 樓601 室恒利顧問公司,兩度猥褻侵犯另一人。

2.上訴人不認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傳召了受害人作供。她於2005 年7 月開始在被告任職的財務公司工作,被告是主任,而她是文員。證人說事發當日下午,辦工室內只剩下她與上訴人。她從洗手間回到公司時,上訴人突然張開雙臂身貼身地擁抱著她。她曾嘗試推開上訴人但不成功,約兩三秒後,她說她快要窒息,對方才把她放開。她很驚慌,為怕上訴人再過來找她,她便借意去玩電腦。

4.在同日的下午五時左右,當她坐在電腦桌前時,上訴人伸手按著她背部的位置,並趁她轉頭觀望時吻了她的嘴唇一次。她推開上訴人,並立即收拾下班。上訴人也同時離開公司。

5.證人說事後有把情況告知家人,但他們勸她為了工作要忍耐,她自己也為了保住工作,沒有採取行動並照常工作。但她覺得至此上訴人及另一名同事似乎有意把她孤立,她也怕對方會再有侵犯,她和朋友商量後終於決定報案。

6.證人承認她一直有向上訴人借貸,金額是維持在3,000 至4,000 元之間,上訴人沒有向她收取利息。但證人說她和上訴人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他們之間從沒有身體接觸,她也沒有准許上訴人擁抱或吻她。

7.在盤問時,證人同意她曾因情緒問題在公司用刀過手,她也常有遲到,並因此向上訴人寫過道歉信。

8.上訴人選擇了作供。他否認當日有擁抱或吻過控方證人。他祇是有要求過對方讓開給他玩電腦,當時第一證人似乎有點氣憤。上訴人指第一證人的工作表現一直很差,經常性地遲到及表現得情緒不穩定。他有以私人名義借錢給第一證人而沒有收取利息,上訴人並提交了有關的文件記錄。上訴人又供稱,第一證人曾因薪金被扣除以作還款而手自殘。上訴人說他的確有想過要解僱第一證人,但因未有代替人選,所以未有真的把她辭退。

9.辯方也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即上訴人的另一名下屬。他在事發當時並不在場,他說直到上訴人被捕當天才知道第一證人的指控。他的記憶是第一證人「好似無」致電告知她[第一證人]被上訴人非禮過。他也指出第一證人的情緒有問題,會無故哭泣,又曾手。他說上訴人一直想解僱第一證人,祇是未找到替補的人選。他指證人還欠上訴人約2,000 元。

10.經考慮後,裁判官認為辯方第二證人是在說謊,裁判官認為如果第一證人沒有向他提過非禮的事,他的答案應該是簡單直接的「沒有」,但辯方第二證人卻在此重要問題上表現得吞吞吐吐,當時又無緣無故地在證人台上發笑。裁判官指辯方證人明顯是作賊心虛。

11.就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的評估是他沒有說出真話。裁判官提出三點主要理據:

(1) 在為何不解僱第一證人的問題上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
(2) 文件記錄(D3)並不支持上訴人說每次扣糧都會要求第一證人簽名作實;及
(3) 上訴人對當日為何會留在辦公室之解釋不合情理。

12.裁判官指出:

16. 縱使我不接納辯方證供,控方舉證責任及標準不變。辯方提出控方第一證人可能知道要被解僱因而誣告被告,我相信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根本不知道會被解僱,我甚至不相信被告及辯方第二證人說控方第一證人會被解僱一事,若言是事實,為何控方第一證人離職後十多天才有新人被派來公司?此外辯方提出控方第一證人可能是因為被告要扣起她的薪金來還欠他的債項而誣告他,我認為這說法更不合理,證物D3顯示被告過往曾多次扣起控方第一證人的薪金用作還款,扣$1,000的至少兩次,扣$1,500的亦有一次,控方第一證人怎會因為被告扣她$1,000而要誣告他?若控方第一證人有不滿,不是一早便會有衝突?辯方說法不合理,我不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證無有任何疑點。」 

13.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作出第一證人指稱的動作,而任何思想正常的人士均會認為上訴人的行為猥褻,他也是故意如此侵犯第一證人的。

14.上訴人以書面提出了幾點上訴理據,重心問題如下:

1/ 原審法官沒有顧及証人的行為偏激情绪不稳等。証人的行為包括有上班遲到、向被告人即是(我)借錢、情緒不稳定、用刀割手腕(可能有自殘傾向)等等。 
  2/ 本案之控方即警方之探員明知証人曾於案發当日回家向父母提及被非礼之事,而这(提早投訴)之証供,警方沒有錄取受害人的父母口供因為此案係於6 日後才报案所以提早投訴之証供实為最重要这點法官只[憑]一对一之供词作裁决法律上对我有不公平之判决。 
  3/ 情緒不穩定與精神有问題呢点(16 頁13 点)法官考[慮]後認為絕不能作为理由而確定証人所作之証供真实這一点法官不是精神科(医生)專家。此理由作为証供可信而对我在案件中之法律論据欠公处理。 
  4/ 在審訊过程中法官曾经多次与我[辯]護律師終止發問,這点对於審讯有不公平之疑。」 

15.就上訴人所提的第 4 點,本席已取得有關謄本,及小心閱讀了內容。無疑裁判官在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有多次插話,但插話主要發生在盤問之後期,而且是由於代表律師在一些周邊問題上重複提問才令裁判官要出言制止及作出指導。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種情況下提點辯方是可以理解的,旁觀者也不會得到審訊不公平的印象。其實裁判官在辯方陳詞時也常有插嘴,但目的明顯是對律師所提出的題目進行討論,這也並無不妥之處。

16.除了這點以外,上訴人提出的主要都是案情證據的題目。在這方面,裁判官對控辯雙方的證據已作出了評估。他解釋了不相信上訴人及其證人的理由,也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見裁斷陳述書第 13 至 16 段)。就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指出:

13. 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我認為她的證供清晰直接,態度真誠,她對自己工作經常遲到,或情緒有時不穩等情況全部直認不諱,她在反覆盤問下完全沒有動搖,她的證供中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法庭沒有忽略控方第一證人可能有情緒的問題,她對被告的指控是否可能是她的幻想,考慮後法庭認為這絕不可能,情緒不穩與精神病是完全不月球的事情,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真實確定,細節清楚,法庭認為這不可能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幻想。此外,法庭亦沒有忽略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約一星期後才報警這一點;考慮後我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真相,事實上性侵犯案件中的受害人沒有即時報警並非是不常見的現象,我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解釋合理,因此這一點並不影响她的可信性。小心考慮她的證供後我確信她已把事實說出,我裁定她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 

裁判官沒有忽略上訴人所提出各點,他明顯有注意到及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精神情緒、反應態度及延緩報案等方面的問題。

17.裁判官固然不是精神科專家,所以他並非要去裁決第一證人是否有精神病,而是在已呈堂證據範圍內,以陪審員的身份去評估證詞的真假。

18.裁判官親身聽過及見過證人,而本席沒有。本席也看不出裁判官有在程序或法律上犯錯。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並非沒有理據支持,也非不合情理。

19.本席找不到推翻裁決的理由,因此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7 年7 月24 日)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7 年10 月31 日)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