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偉雄 訴 歐炳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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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6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607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7年11月2日 判案書宣判日期:2007年11月2日 判案書 1.被告人申請將2005年10月10日的非正審判決撤銷。 2.對於原告人違反合約之申索,被告人的抗辯在法理上是有理據的,而且有勝訴的真正希望(real prospect of success)。至於信託的申索,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誓章,亦顧及到被告人並無律師代表,因工作需要及法援之申請而延誤了申請撤銷判決的原因,本席認為為了案件的公正所需,被告人應該有機會提出答辯,及由法庭在聽取雙方證人的口供之後,才決定被告人聲稱沒有信託的答辯可否成立。本席已經考慮及接受2005年10月10日的判決是一個正規的判決。 3.原告人要求本席在撤銷判決的命令施加條款,但本席考慮到Ng Wai Chiu v Skin Club (Shock Treatment) Limited & Another DCCJ18/2007一案內所引用的先例,先例非常清楚地指出既然法庭接受被告人有一個可合理地爭辯的答辯,就不應該或者祇可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之下,才施加任何條款。因此,本席不會在撤銷判決的命令施加任何條款。唯一及足夠的條款便是被告人要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 4.有關原告人要求更改申索書之申請,聽取了被告人的陳詞之後,本席准許原告人修改其申索書。原告人須於七天之內將已修改之申索書存入法庭,並正式再派發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修改申索書二十一日之內,須存入法庭並派給原告人其答辯,該答辯應該清楚列出他提出答辯之理由與及他倚賴的事實。 5.對於此次修改申索書之申請,費用歸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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