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偉雄 訴 歐炳康

Case No.DCCJ 607/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6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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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孫偉雄
(屬未成年人士,
由姑母及起訴監護人孫惠珍代表)
 
   
被告人 歐炳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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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09年5月12日及1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年5月26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孫偉雄的申索是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歸還給原告人保險賠償金,金額為$382,923.98。

孫偉雄的証供

2.孫偉雄出生於1992年3月26日,現年17歲。他是歐美玲的獨子,他的父親孫福華與歐美玲沒有註冊結婚。從1996/1997開始,孫福華沒有對他們給予經濟援助,自1998年起,他們依靠綜援過活。

3.2003年7月的某一天,歐美玲確認患上肺癌。當天她告訴孫偉雄保險賠償金將來全數供他使用,但因為他年幼,她又不信任孫福華,因此讓他的舅父歐炳康代辦手續。此外,在某次住院期間,她向他重申所有的保險賠償金乃供他使用,歐炳康只是代他辦理手續而已。

孫惠珍的證供

4.她是孫偉雄的姑母。約於2003年9月,歐美玲告訴她,她投保了幾份保險,受益人為孫偉雄,因為孫偉雄年幼,孫福華貪心和不可靠,所以她把保險的事宜交由她的兄長歐炳康處理。

5.歐美玲於2004年1月13日因癌病去世。約於2004年1月至2月,她曾數次向歐炳康查問保險賠償金的狀況,他每次都說,從保險公司取得賠償金後,他會立刻告訴她,並將賠償金交予孫偉雄。其後,她獲得歐美玲投保的保險公司(即康聯亞州有限公司(“康聯”))告知保險單的受益人不是孫偉雄;她將這事告訴歐炳康,他說他會返回內地並把那筆保險賠償金置業。

6.歐炳康於2004年3月17日獲發以下保險賠償金:-

  保單號碼 賠償金額  
  10165483 $173,632.60  
  10401126 $50,291.38  
  10414114 $159,000.00  
    $382,923.98  

陳福堅的證供

7.他是歐美玲生前的保險經紀 ,以往受聘於康聯。1998年4月1日,孫美玲經他向康聯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單編號為10165483),孫偉雄和歐炳康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主要原因是因為她希望如果她在偉雄還年幼的情況下去世,歐炳康可以照顧孫偉雄。

8.2001年7月24日,孫美玲經他向康聯投保了第二份保險(保險單編號為10401126)主要作用為儲蓄,受益人是孫偉雄。2001年11月5日,孫美玲經他向康聯投保了第三份保險 (保險單編號為10414114),受益人為孫偉雄。這是一份危疾及人壽的保險。

9.2003年10月1日,孫美玲通知他,她要把上述三份保單的受益人改為歐炳康,於是他便前往她在葵涌的住所以處理此事。孫美玲告訴他,她要更改保險單的受益人,因為她理解未成年的受益人須由監護人代收保險賠償金,她担心孫福華會成為孫偉雄的監護人,將賠償金佔有。 他認為把歐炳康定為保險賠償金受益人不能為孫偉雄提供保障,便建議她訂立遺囑,由她的朋友持有保險賠償金,而由歐炳康決定賠償金的使用方法,但她表示沒有此等可以信賴的朋友;他向她介紹了一間位於中環的律師事務所去辦理遺囑,但她表示路程太遠而她身體不適不便前往,於是他便提議她到附近的荃灣的一些律師事務所辦理該事。當時歐炳康和她的姑姐亦在場,歐炳康表示他會將保險賠償金留給偉雄,甚至連第一份保單中屬於他的那一半也不打算保留。其後,他把三份保單的唯一受益人改為歐炳康。

被告人的證供

10.他說在2003年10月,歐美玲把保險賠償金轉名給他的時候,她囑咐他把那些錢帶回故鄉起屋。在她即將去世前,她對他說他一定要在故鄉起屋。她亦有對居於鄉間的弟妹說要用保險賠償金起屋。

11.在屯門醫院留醫的時候,歐美玲對她的妹妹和弟弟說,她的丈夫對她不好,不要益了他們(即孫福華和孫偉雄),鄉間的屋很差,不如起過一間,她又說孫偉雄還有父親,他們不需要照顧他。

歐美英的證供

12.她是歐美玲的妹妹。她在證人口供表示,孫美玲在明愛醫院親口對她們幾兄弟妹妹說,把她在去世後的保險金,委託歐炳康拿回內地改建祖屋。2003年終,在屯門醫院的時候,歐美玲叫歐炳康把保險金拿回鄉下起屋。

歐樹培的証供

13.他是歐美玲的弟弟。他說,在屯門醫院留醫時,歐美玲說她買了保險,她委託歐炳康把錢拿回鄉下改建祖屋。

証供分析

14.陳福堅是獨立的證人,本案的裁決對他沒有任何利益的關係,就2003年10月1日歐美玲對三份保單轉名之事,本庭信納他的證供,當時歐美玲一定曾經將保險單轉名的原因告訴他,因為這是很重要的事。

15.第一份保單是以孫偉雄和被告人為受益人,但第二和第三份保單的受益人只是孫偉雄,而不是孫偉雄和被告人,這改變顯示在她的心目中,保單的受益人是孫偉雄。如果被告人所說屬實,為甚麼她會突然改變主意,不留下任何錢財給當時還年幼,與她一起生活的兒子作為生活的費用?如果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為歐炳康,他把錢拿回鄉下改建祖屋,孫偉雄便不會得到任何金錢作為生活費;她必定會想到兒子在這情況下將會如何生活。本庭不相信她會把興建祖屋的事凌駕於兒子利益之上。被告人的証供,難以令人相信,本庭不接納歐炳康以及他的證人的證供。本庭裁定原告方的證供可信,歐炳康祗是保險賠償金的信託人,受益人是孫偉雄,他須要把保險賠償金歸還給 孫偉雄,因此本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得直。

16.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償還$382,923.98以及其利息,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由2004年4月24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訟費

17.本庭頒佈臨時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 周兆熊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 由孫惠珍代表

被告人  :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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