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惠儀 訴 陳展鴻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1737/200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November 2007.
1. 原告人黎惠儀女氏在此案向第一,第二被告人(陳展鴻和冼潤華先生)申索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她受傷的賠償。黎聲稱意外發生是因爲陳駕駛冼的汽車時,有不小心或疏忽之誤。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
DCPI 173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06年第1737號 ----------------
---------------- 主審法官 :陳美蘭法官 聆訊日期 :2007年10月8,9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7年 11月22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黎惠儀女氏在此案向第一,第二被告人(陳展鴻和冼潤華先生)申索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她受傷的賠償。黎聲稱意外發生是因爲陳駕駛冼的汽車時,有不小心或疏忽之誤。 2.本案涉及的爭議點為:
黎的受傷是否由陳的疏忽駕駛導致的問題 3.黎聲稱在 2005年8月20日下午大約3時10分,她下班後, 正站在上環禧利街近禧利街與永樂街交界處的行人路上,欲過對面馬路。禧利街是單程雙線的一段路。當時天下大雨,路面濕滑, 黎手拿一把藍色的雨傘,視野清淅沒有阻擋,光線充足, 交通也暢順。黎稱她過馬路前,先望了她的右邊禧利街, 見到沒有車,再望對面永樂街,當時見一客貨車(亦即陳駕駛的車)停在永樂街近禧利街街口。黎說她見客貨車沒有打燈示意轉彎,於是便踏出行人路過對面馬路。黎聲稱她走了六,七步,過了禧利街馬路的中間白線時,見到陳的客貨車突然打右指揮燈然後轉右欲出禧利街。黎承認這時,她立即“行快兩步”,繼續走過禧利街。本席問她爲何見到有車轉入禧利街時她沒有停下來,她說因已快過到馬路,所以決定繼續走。黎聲稱在她此時急步走過馬路時,陳沒有理會她的情況,亦沒有減低車的速度或停車,陳的客貨車因而撞倒黎。 4.雙方沒有爭議的,是客貨車的車頭撞到黎的右膊頭,客貨車的後車輪亦輾過黎的右腳掌,而客貨車撞了黎後,向前駛了一點才停下來。 5.根據陳的證供,他的客貨車駛到永樂街與禧利街的交界路口時,他在永樂街出口處把車停下來,打右指揮燈,並準備右轉。他堅持在轉車前,他有先向左面的禧利街望,再向前方、及右方望,見禧利街沒有車輛,永樂街亦沒有行人過馬路。他稱自己也有向禧利街近永樂街的行人路處望,見沒有人等著過馬路,又翻看禧利街左面沒有車來,他才慢慢的轉入禧利街。陳說他不十分清楚他當時的車速,他曾經向警方說當時的車速是7至8 公里, 在庭上他說8至15 公里,用著1波。 6.陳在庭上說,他的車轉了一半進禧利街,突然發覺左車頭有一藍色物體出現,沿著車頭由左至右,然後向下跌倒。意外發生後, 陳才了解藍色的物體是黎的雨傘。陳接受事發太突然,他當時沒有機會響按,而他雖然有刹車,但車還是向前移動一會才可停低。 7.黎的律師指出,黎在橫過馬路之前,已先確實沒有車輛。雖然她手拿雨傘,但是她的視線無阻。律師也指出,黎看見陳的客貨車時,陳是沒有打著指示燈的,所以陳沒有顯示他有意轉進禧利街。 8.本席接受,從黎、陳兩人的證供可見,陳是在汽車撞到了人的時候才第一次發現車前有人或物。這顯示陳轉入禧利街的時候沒有看清楚他右邊禧利街的路上情況。雖然陳說他轉入禧利街的時候,車速是很低,但是他亦不可否認,汽車撞到人後,還向前駛了一會才能停低。這顯示,車速不是陳所說的那麽慢,或者,他撞倒了人也沒有立即刹制停車。兩者都顯示陳轉入禧利街的時候未夠謹慎,以導致意外發生。 9.雖然陳轉入禧利街的時候,沒有看清楚禧利街的路上情況,見到人或撞到人時又沒有及時把車停下來,但是本席認爲黎在橫過禧利街的時候,既然見到陳的車突然打右指示燈表示會轉入禧利街,她便應該停下來,而不應繼續走過馬路。黎的律師指出,根據道路用者指引,即使行人不依照交通指示橫過馬路,汽車司機還是有責任讓路給行人以避免意外發生。雖然如此,本席認為黎看見有汽車轉入禧利街還不停下來,她自己也有疏忽,而這疏忽有份導致今次意外。 10.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認爲陳在駕車轉入禧利街的時候,有違反在法律上其應有的謹慎責任,而其疏忽導致黎在意外受傷。黎在橫過禧利街的時候,亦有其共分疏忽之處,本席判黎須承擔百分之十的共分疏忽責任。 在意外發生的時候,陳是否在冼的允許下駕駛其汽車的問題 11.冼並不爭議他是客貨車的車主,並是陳的僱主。陳和冼不爭議的是陳下班後,需要把客貨車駛回陳居住所附近的停車場。根據陳的證供,在事發的一天,他下班後, 先把客貨車駛到冼在上環的寫字樓,然後再把車駛回他所住的蘇屋邨。意外發生的時候, 他正在把車駛回蘇屋邨的途中。 12.由陳和冼的證供可見,意外發生的時候,陳仍在工作期間駕駛著他受僱駕駛的客貨車,所以當然是在他僱主冼的允許下駕駛冼的客貨車。冼因此同樣要為陳的疏忽負上法律責任。 賠償金額的問題 13.因這次的意外,黎的右前手臂擦傷,右手掌基部有腫痛,但她的傷勢主要是在右腳。她的右腳開首的時候腫與痛,而在2007年3月,經高醫生診斷後,高醫生判斷黎右腳的持續傷勢基於嚴重的柔組織損害,影響到血液循環。高醫生亦認爲黎的病狀可能顯示她患有輕微的交感神經萎縮綜合症。 14.意外之後,黎因傷而須取病假由2005 年8 月20 日至2006 年2月18 日止(共183日)。意外至今,黎的右腳仍有腫痛、麻庳、及冰涼的感覺,亦不可持續或長時間站立,也再不能夠緩跑、玩籃球或穿高跟鞋。她雖然已恢復她在醫管局管轄的醫院内作護士的工作,但她解釋,護士的工作需要長時間站立或走動,一星期内平均也有一至兩天是比較忙的工作天,她這時候是沒有機會可以在工作一、兩個鐘頭之後坐下休息10 至15 分鐘的,那麽經過一天繁忙的工作後,她便要吃止痛藥來治她的腳痛。黎聲稱,她曾提出要求轉去其他部門工作,但獲得的答案是將會很難得到她需要的調職。 15.高醫生認爲黎可以繼續履行護士的正常病房工作直至50歲,但之後,因年齡漸長的問題,黎的抵痛能力亦將漸減,因而高醫生認爲她的腳傷有中等程度地影響她在病房的工作能力,及導致黎有喪失其正常護士工作的真正可能性。黎因而索求她喪失賺取工資能力的賠償。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 16.本席考慮了律師提出的兩件案例: 李修強 (譯音) 訴 Maxcredit Engineering Limited and Anor HCPI 530/2001, 及 歐陽妙心 (譯音)訴 曾國威(譯音)HCPI 244/2001 。李修強案件中的原告人之傷勢比黎的傷勢嚴重, 歐陽妙心 案件中的原告人年齡則比黎的大。所以本席認爲黎在疼痛、痛苦及生活便利喪失方面應得的合理賠償為 $200,000。 失去工作能力的賠償 17.根據高醫生的判斷,黎的傷勢只是中等程度地影響她的工作能力,她亦順利地回到她的工作崗位。高醫生也認爲黎能繼續履行她的病房工作至50歲 。本席並不接受黎有真正、實在的風險會因她的腳傷而喪失她的工作。即使她失去醫院的工作,本席亦覺得儘管她有腳患,她仍可找到另一份相等的護士工作。本席因而不批準此方面的賠償。 其它特別損害賠償 18.黎雖然在其賠償陳述書中列出數項申索,但在聆訊中,其律師並無提出任何文件或口供方面的證據或解釋,只確實黎並不追究醫藥費用方面的申索。特別損害包括$800 的交通費,$10,000的補品費用,及$7,000 作爲賠償黎在意外中損壞的手錶。在沒有任何解釋或單據的情況下,本席只判給黎$500作爲合理的交通費及$800 作爲合理的補品費用。 終結 19.現終結本席判給黎的賠償金額:
20.因本席認爲黎須承擔百分之十的共同疏忽責任,黎可得的賠償為$181,170。 21.另外,就疼痛、痛苦及生活便利的賠償將附帶利息,自本訴訟提起日至本裁決日爲止以年息率 2% 計算。 而就其它損害的賠償將帶利息,自意外日(即2005 年8月20 日) 至本裁決日爲止, 以法庭所定之利率計算。 22.因黎勝訴,陳和冼作爲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包括一名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 : 由Deannie Yew and 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聘Edward So 與Vivian Lo大律師代表 第一、二被告人 :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PI 1737/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