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秋 訴 香港護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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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221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7 年第 78 號)
聆訊日期:2007 年 11 月 2 日 判案日期:2007 年 11 月 2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 年 11 月 9 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就香港護士管理局(‘管理局’) 2007 年 6 月 27 日的決定申請許可,讓她進行司法覆核。該申請被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拒絕。本庭就申請人的申請,批予她進行司法覆核的許可。以下是本庭判決的理由。 註冊護士申請 2.申請人向管理局申請成為註冊護士。根據《護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64 章)第 8 條成為註冊護士的其中一項條件是申請人要通過管理局所規定的考試。根據《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規例》)第 13 條:
3.管理局所發出的有關執業考試的文件的內容如下:
4.申請人曾經參加下列數項考試:
5.管理局認為由於申請人曾三次應考註冊護士(普通科)考試都不合格,故此除非得到它的准許,否則申請人不可重考。申請人就該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闡釋(《規例》) 6.本申請涉及《規例》第 13(4) 段的闡釋。有關考試分為兩部份 ── 筆試及實習試,申請人必須筆試合格才可參加實習試。本庭認為《規例》所指的“一項考試”是可以闡釋為有關考試的其中一部份。根據這闡釋,申請人確實提出了一項爭議點,就是她只是在三次筆試或三次實習試不合格的情況下才需要考試局的批准進行重考,而非只是在三次包括了筆試和實習試不合格的情況下需要管理局批准才可重考。 總結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給予許可。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