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呂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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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606/1996 香港高等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606/96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639/96號判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聆訊日期: 1997年6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7年6月19日
宣 判:高等法院楊振權大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上訴申請裁定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申請人呂利明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劫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年。申請人現在申請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2. 案發現場是位於長沙灣青山道489-491號,香港工業中心C座8A室,協進貿易發展公司寫字樓。申請人曾在該公司任職推銷員,因營業額不理想而在案發前不久辭職。案發當日申請人和另外三名不知名男子,抵達協進貿易發展公司上述寫字樓。當時寫字樓內有四名控方證人在內,包括協進貿易發展公司獨資東主關浩德先生。 3. 控方案情顯示,申請人及另外三名男子進入上述寫字樓後,該三名男子就拿出水喉通襲擊關浩德,其中一名男子要求關浩德把錢拿出來,稍後他亦要求寫字樓內第二至第四控方證人將錢拿出。根據關浩德本人指稱,申請人亦有要求各人將錢拿出,而離開該寫字樓前,申請人曾經向受害人們作出下列的聲言:
而根據控方之指控,在事件過程中,被告亦曾經說過“古惑仔做嘢”等話。 4. 就上述事件除了關浩德外,其他在場之受害者對申請人都作出相同之指控,第一、第二及第四證人都同時指出,申請人在事發時曾經說過“係古惑仔做嘢”等說話。第一、第三、第四證人亦指出,申請人在離開前曾經說過“唔好搞嘢,呢鑊嘢就咁算數”或同類說話,而離開前申請人亦拿走協進貿易公司之僱員紀錄。對辯方所稱申請人是在其他三名男子拿錢前已經離開現埸之說法,所有控方證人都一致否認。 5. 申請人自己作供時指稱,他到受害人寫字樓之目的是要求關浩德償還半月欠薪二仟二佰多元,當時他和另一男子亞馮到達現埸後,亞馮就因為欠薪之問題,和關浩德發生爭執。爭執的過程中,關浩德恐嚇會利用僱員紀錄去誣告申請人。當時僱員紀錄是放在檯上,所以申請人就將紀錄拿走,目的是避免關浩德用僱員紀錄去誣告他。申請人表示他離開現埸後,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問受害人拿錢,但他從未說過“古惑仔做嘢”或“呢鑊嘢算數”或同類之說話。他指稱有關的僱員紀錄其後被他在附近之垃圾筒棄置。 6. 原審法官經過詳細考慮證供後,認定申請人之證供不合信。原審法官亦確信控方證人對申請人之指稱屬實,所以根據他們的證供將申請人定罪。分析或決定證人的誠實性及可靠性,基本上是原審法官的職責。除非原審法官就案情犯錯誤,或他之結論是未有證據支持,上訴法院對原審法官就事實之結論,一般不會推翻或更改。雖然控方之證人在某部份的證供是有不脗合之處,但考慮到案發之時,他們是受到某程度之暴力對待,而當時情況亦非常混亂,所以當他們形容有關案情有些微出入,是絕不為怪。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證供,正如原審法官所稱,是不合邏輯及難以令人相信。他沒有提出任何足夠的理由去支持他的講法。沒有解釋為何他追討欠薪要帶同數人前往,亦未有提出足夠之理由去支持他要先離開受害人寫字樓之說法。他指稱要拿走僱員紀錄以防止關浩德誣告他但該說法不合理。他沒有指出關浩德為何要誣告他;誣告他甚麼。他亦未有指出有關的僱員紀錄跟誣告他有甚麼特殊的關係。很明顯他所以要拿走僱員紀錄,是要避免受害人或警方能根據僱員紀錄向他追緝。從整體的案情觀之,原審法官是有充份理由去接受控方證人對申請人之指控,而根據該等指控將申請人定罪。對申請人被定罪,本庭未有發現任何不妥當之處,亦未有任何不安的感覺,所以上訴申請人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請被駁回。 7. 至於上訴減刑之申請,本庭須指出本案涉及入屋行劫,而行劫過程中,受害人曾被水喉通毆打。而申請人亦有串謀行劫之前科。本庭在紀錄於一九八一年香港法律年報61頁之毛廣新一案中曾經指出:
8. 本案是闖入私人的地方犯案而牽涉展示武器,受害人亦曾經受毆打。申請人被判之四年監禁,可以說是判刑甚輕。原審法官是因為申請人當時曾經制止其他同黨向事主襲擊,而對申請人網開一面,處以輕刑。申請人可以說是幸運非常。就本案而言,四年監禁絕非過重,所以判刑的申請亦被駁回。
律政署代表: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偉昌 上訴申請人: 呂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