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鄒吉祥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177/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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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0年第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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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1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年11月26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5月31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命令原告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80,000。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庭在2007年7月4日駁回上訴。 2.原告人就該判決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如本案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可批准原告人上訴。但本案並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本庭拒絕批予原告人的上訴終審法院申請許可。 4.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命令他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林定國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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